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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规则—这到底算不算违规?

(2010-07-20 20: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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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前两天博友重剑无锋给我留言,希望我就他博客记述的一个案例,谈谈球友光伟的行为是否违反规则。

重剑记述的案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次我和光伟、老刘、Michael打加州水郡,四人玩拉斯。一个四杆洞,正好我和Michael配对战光伟和老刘,光伟发挥不佳,四杆才把球送到果岭前缘,而老刘三上,握有一个四五码救帕的机会。进,则顶平;不进,则输掉此洞连同锅里的几块肉。决战时刻啊!

光伟的成绩已经基本无关大局,但他所秉持的高尔夫的永不放弃的精神此时在他身上熠熠生辉,依然认真的看线、试挥。我对Michael耳语道:行了,光爷已经废了,切一下给他个ok,关键看老刘的!

接下来发生的一幕令我们目瞪口呆。

光伟的成绩已经废了,但贡献却没有打算停止。他嘴角含笑,果断切击。

球和旗杆没有发生任何关系,而是直奔老刘的球而去。带上些许的刹车,稳稳的停留在老刘的球远离旗杆的一侧,三点一线。这厮居然带着已死之身,刻意打到老刘的球后给他带线去了!

原文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8b47e70100k6hm.html

 

说实话,阅读了重剑的上述案例之后,我觉得我无法肯定光伟的做法是否明显违反了现行规则,因为案例中给出的比赛方式是四人四球打拉斯,而这种比赛方式和记分方法,并非是规则所涉及的比赛方式,因此,我不认为现行的规则对这种比赛方法的行为规范做出了可以具体直接应用的规定。

 

那么,假如在标准的四球比杆赛中,出现这种情况是否违规呢?很遗憾,我从现行的规则条文中也同样没有找到直接的规定。我唯一看到的是“如竞争者违反规则之行为有助于其搭档之打球,除竞争者招致所犯之处罚之外,其搭档也招致可适用之处罚。在其他情形,当竞争者因违反规则而招致处罚时,罚则并不适用于其搭档”(规则31-8)。

 

尽管规则可能确实没有与本案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的处置原则,但是判例30-3f/6对此类情况但是在果岭上的推球做出了明确解释。

 

判例30-3f/6大意如下:在四球比赛中,球员故意将球朝远离洞杯方向推击到其搭档停球位置的后方,使其球与其搭档的球处于同一条线,然后球员朝洞杯推球,他的球的滚动将帮助他的搭档决定球的偏转量,该球员的行为违规吗?

 

判例30-3f/6的解释是这种行为违反了高尔夫运动精神,在比洞赛中,该球员在本洞将遭到DQ,而根据规则30-3f,其搭档也将遭到同样的处罚。

 

显然,在某种程度上本案例球员光伟的做法性质可能与判例30-3f/6中球员的行为类似,但其情况与判例30-3f/6并非完全相同,在果领外的切球与果岭上的推击存在一定的动机和行为必然性的差异,因为其具有几乎无穷的外延性,这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客观事实进行主观判断的问题,例如,即便是球员可能是故意而为,如果一个20码的切球可以被视为故意违反规则,那么50码的切球呢?80码的切球呢?甚至150码的击球呢?

 

在本案的情况下,我们似乎很难仅仅从击球的效果(结果)本身判断球员光伟是故意还是无意乃至失误造成的这种情况,而球员的动机似乎在很大程度上是决定球员行为是否违规的重要依据,而球员的动机,在许多时候通常只有通过当事球员基于诚实的陈诉得以认定。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动机可能并非是决定一切的根本因素,在类似本案的情况中,如果光伟在切球时声称自己准备将球切到搭档的球后帮他带线,但是结果却切大了滚进了沙坑,根据规则和判例30-3f/6的精神,光伟的动机导致的行为违反了规则(违反了高尔夫运动精神),但是却不会导致处罚,因为其后续的击球,事实上并没有为搭档球员的打球提供帮助。再进一步列举一下,在本案的形势下,如果球员光伟不是在果岭边,而是在150码处,击球时心里想着将球击到搭档的球后面给他带线,并且结果他确实做到了,这时候光伟无论导致行为的动机和和行为的结果可能都有违规的嫌疑,但是可能我们不一定能对光伟进行处罚,因为这涉及到一个行为必然性问题。

 

规则本身是一个很严格的东西,判例的成立也有各自的具体条件,但是规则所面对的应用环境却是复杂无比,如果我们遭遇的情形并非严格符合规则和判例所描述的情形,可能我们就不能简单的说符合或违反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我们需要根据我们所面对的具体情况,依据规则的精神,对此做出我们的判断。

 

回到本案例本身的讨论,如果在四球比杆比赛中,类似球员光伟的行为发生,其动机、行为必然性和结果需要进行综合的评判, 如果能证明(更多取决于当事本人的证言)光伟行为的动机确实是为搭档打球提供帮助,果岭边的切球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相当的行为必然性,而结果确实能够做到为搭档打球提供帮助,则光伟的行为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如果我们无法证明光伟这次击球的动机是试图帮助搭档,我们就无法认定他的切球违规,既然无法认定他的击球违反规则,则向后的推演无法进行。

 

这个案例的规则精神实质是高尔夫运动精神,而高尔夫运动精神,本身也是在跟随历史在不断的演变。

 

从我所阅读过的一些早期高球规则和比赛历史看,我相信我有理由认为类似光伟的这种行为在历史上曾经是合法甚至可能是流行的,详细谈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简言之,早期的高尔球的比赛方式在某些方面和斯诺克有一定的相近之处,竞赛的一方及其搭档,不仅可以为搭档的打球提供方便,甚至还可以刻意的为竞争对手制造障碍。在《果领争雄》电影之中,对手将球推击到主人公的球和洞杯之间为他推球入洞制造了无法逾越的障碍,最后主人公切球从对手的球上越过进洞的故事,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种情况。 除此之外,我们也可以从早期的一些规则的内容找到证明。在1783年Aberdeen版的高尔夫规则中,明确载明“At holing the Player is to aim honestly for the Hole and not at his opponent’s Ball not lying in the way”,该条规则大意是说,球员应该诚实的瞄准洞杯推球,而不得瞄准对手不在其推击线上的球。研读这条规则,我们至少可以明白,当时的球员击球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自己进洞,同时还会将对手的球撞开(本条规则至少不限制球员瞄准自己推击线上的球击球),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英王查尔斯一世的侍臣搭档,不仅不许将对手的球撞开,从而为英王查尔斯一世推球入洞开路,甚至连为英王查尔斯一世带线也将被视为违反高尔夫运动精神(那得耽误英王少赢多少钱啊?),那么在高尔夫的历史上,可能不会是仅仅在1457年被英王杰姆斯二世禁止,可能连查尔斯一世这样的狂热爱好者也会因恼怒而禁止这项运动。

 

类似这样的问题,我们还能找到更直接的证据,根据1776Bruntsfield 版的1790年修订条目,非常明确的指出:“That every person shall have it in his power to play his Ball in any direction he chuses, either upon his Adversary's Ball or otherwise”,这条规则意思是说,每个人都有权将球击往任何他希望的方向,无论是对着对手的球还是其他。

 

光伟要生活在那个时代多好,想把球打到那里都可以,想怎么打就怎么打,那是当时的高尔夫运动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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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代高尔夫规则的演化进程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高尔夫球运动几乎已经逐步抛弃了传统的司诺克球运动的一些特征,鼓励球员最大程度的发挥自己的能力,然而,如果我们仔细的研读规则,我们还能发现一丝丝残留的痕迹。

 

写到这里,我真的有些困惑了,都说高尔夫是一项崇尚传统的运动,那么作为这项运动的根本性的东西,高尔夫运动的精神,怎么今天和过去,看起来好像很有些不一样呢?

 

 

最后再声明一下,高尔夫规则是个太繁复的文件,应用情况更是无边无际,我认为几乎就没有人能真正彻底的弄明白,我更是连粗通毛皮都算不上。我上面的看法,不是不一定正确,而是可能基本就不正确,希望看客明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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