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的相同点
从涉及内容的角度看,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基本可以等同而论。例如,《慈善法》第一条和《信托法》第六十条都规定
了扶贫、济困、救助灾民、救助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内容。
二、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的不同点
(一)法律依据不同
慈善信托依托
《慈善法》,主要目的是发展慈善事业,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公益信托依托《信托法》,主要目的是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前者侧重慈善事业,后者强调信托关系。
(二)法条定位不同
《慈善法》中提出“慈善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阐明慈善行为的
一种组织形式,即从慈善财产的受托人角度将信托作为选项之一:“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而《信托法》中“公益信托”则是从信托目的出发,着重阐述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的不同和区别。
(三)实操门槛不同
严格来说,慈善信托可以更多从社会、伦理角度去理解,公益信托则更多从法理和制度的层面去运行。例如,当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时,其受益人完全有可能是已经确定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贫困、孤老、病残或者优抚人员,这在一般慈善活动认知中几乎是无可争议的惯例。但按照公益信托的规范,公益信托中的受益人必
须是社会公众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而不是委托人特别指定的人。换言之,如果以特定的某一人或某些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即使这些人属于贫困病残人士,也不属于公益信托。因此,在《慈善法》范畴内的某些信托形式可约定俗成的称为慈善信托,但却非严格意义上的公益信托。
本文参考自邢成:《慈善法》下如何定位公益信托展业前景,侵权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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