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面对恶意诉讼,坚决说NO!——双重货款索赔而引发的一场艰苦狙击战

(2012-07-09 15:36:20)
标签:

恶意诉讼

双重索赔

外贸

案例

财经

分类: 涉外(国际贸易、投资)

面对恶意诉讼,坚决说NO!

——双重货款索赔而引发的一场艰苦狙击战

 

案由:外贸企业与国内工厂间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

承办人:邬辉林律师

时间:2007年

主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1. 宁波JY公司   2.平湖JD公司  3. 宁波WS公司

 

 

【案情摘要】

宁波JY公司是一家长期从事服装出口的外贸企业。公司老总有天找到本所邬辉林律师,告诉他们公司遇到的一件非常气愤的事情。根据老总介绍,在2006年初,宁波JY公司接到老外一批成衣订单,宁波JY公司于是打样确认后向服装工厂也就是嘉兴平湖的JD公司下单生产。在2006年2月至7月间,宁波JY公司先后与平湖JD公司签署了15份服装购销合同(其中1份为加单)。其中,13份合同履行完毕,货物完全交付且货款全部结清,货款总计270万余元;而另外2份合同双方未予履行作废。

但是,令人感到诧异的是,为什么在货款已经结清的情况下,平湖JD公司会根据其与宁波JY公司上述15份合同中的其中2份,即2006年4月13日以及5月15日的两份《购销合同》,来起诉宁波JY公司要求支付合同项下货款计60余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为此,邬律师在与宁波JY公司老总探讨案件情况的时候,发现宁波JY公司与平湖JD公司之间一个奇怪的结算现象。在宁波JY公司支付予平湖JD公司的货款金额中,有一部分的付款凭证上显示是由宁波WS公司支付的。而宁波WS公司是什么角色?这家公司实际上也是宁波JY公司的同一个老板开的另外一家关联外贸公司。关键要命的是,宁波WS公司付款给平湖JD公司,平湖JD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宁波WS公司,而宁波WS公司出口也是以自己名义报关,外汇核销及退税也是由宁波WS公司办理,为便于报关和退税便利,当时宁波WS公司与平湖JD公司又另外根据增值税发票所载的货物规格、金额等,重新制作了相对应的《购销合同》。(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对这类合同称之为“财务合同”,而且这里有个细节:增值税发票上除了总金额外,货物品名、规格、单价、数量等均与宁波JY公司和平湖JD公司的《购销合同》及实际送货单记载不一致,而是与另外宁波WS公司与平湖JD公司重新制作的财务合同一致,这一点给法庭的识别与认定带来了很大难度)。

这样,如果宁波JY公司称,我已经委托自己的宁波WS公司支付了货款给你平湖JD公司;但是平湖JD公司抗辩称,宁波WS公司和我之间签署了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及付款都能平帐,宁波WS公司增值税发票已经抵扣,说明其接受了增值税发票项下的货物。这些付款是与宁波JY公司没有关联的。宁波JY公司欠我的货款,还等根据平湖JD提供的《购销合同》以及相应的送货单据来支付。

明眼人一看,这是一起典型的恶意诉讼。平湖JD工厂利用了“财务结算关系”与“货物实际交付关系”相脱节的不规范操作,也利用了法院通常以“增值税发票”抵扣作为货物交付的认定司法惯例,向外贸企业宁波JY公司提起了一起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而实际上宁波JY公司已经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宁波WS公司支付。而对宁波JY公司不利的是,能够牵连宁波JY公司、宁波WS公司不同的单证资料都是指向同一批货物的证据基本上没有,相反均是对宁波JY公司不利的证据:例如财务合同与增值税发票上所载的货物品名、规格、单价、数量等,与平湖JD公司实际向宁波JY公司履行的货物不一致,平湖JD公司和宁波JY公司签署的《购销合同》中的描述不一致。

邬律师认为,工厂不会平白无故的提起这样的诉讼,肯定是有深沉原因的。在与宁波JY公司业务人员沟通的过程中,了解到原来15份合同中,其中2份作废的合同,实际上因国外客户取消订单,导致国内的采购合同也相应取消,但平湖JD公司却之前对订单过于乐观,提前定制和采购了大量的成衣面料等原材料。因为作废的合同并非签署生效,而是以“客户确认样品后”才安排生产。所以,工厂违反流程提前采购原材料,导致这种损失只能自行承担。此前找过宁波JY公司分担,但是遭到JY公司拒绝。于是,平湖JD工厂在宁波JY公司结算完全部货款后,悍然委托律师提起了这场恶意诉讼,意在双重获取货款,弥补其另外订单的亏损。

如果按照一般情况,由于上面已经提到的诸多证据不利,以及法院此前对增值税发票抵扣事实的认定规则,宁波JY公司肯定要在这场官司上吃个闷亏,在这种不利情况下打赢的可能性很小。但是,邬辉林律师认为这场诉讼,必须从整体对账,运用证据盖然性规则,以及反向将割裂事实的货物交付的举证责任推向给原告方即平湖JD公司,才可能存在胜算。于是,邬律师利用晚上时间,连续在宁波JY公司呆上了两个多礼拜,将此前宁波JY公司、宁波WS公司与平湖JD公司之间的合同、送货凭证、发票等,按照财务结算与实际交货两条线索,分别搜集了大量的证据,映证了两者之间高度关联的关系。一审法院鄞州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JY公司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宁波WS公司支付的货款确系宁波JY公司与平湖JD公司之间的货款,而平湖JD公司也无法证明其另外向宁波WS公司提供过增值税发票项下所载的货物,驳回了平湖JD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平湖JD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而经过一审树立信心的宁波JY公司,在宁波市中院进行的二审中,继续以强有力的证据、说理逻辑说服了合议庭,平湖JD公司理屈词穷,无奈接受最终败局。

 

【法院判决】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平湖JD公司主张合同(“财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履行全部合同项下交付货物的义务。因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看似基本翻盘无望的官司,但经过律师和当事人的艰苦取证,开庭前的精心充分准备,得到了完全不一样的结局。按照当事人的说法,外贸公司被工厂起诉货款,之前没有赢过;这次作为被告居然全身而退,律师的诉讼思路起到关键作用,功不可没。因为这起外贸公司与工厂的经典诉讼,对外贸公司也起到了普法和提升法律意识的作用,至今仍聘请海泰事务所作为顾问单位,为其贸易风险预控提供支持。

而之所以原告有恃无恐启动这次双重索赔货款的恶意诉讼,除了刚才提到了平湖JD公司因为取消订单产生了损失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弥补的原因以外,更重要的是平湖JD公司看到了宁波JY公司在外贸结算过程中的漏洞:也就是在指定另外关联公司宁波WS公司付款时,另外制作购销合同,而且要平湖JD公司开具没有关联的货物品名等信息;且在此期间没有函件将两者牵连在一起。这直接导致平湖JD公司要利用“财务结算关系(增值税发票抵扣)”与“货物实际交付关系”两者割裂,在财务上已经结算完货款的基础上,又通过货物交付凭证起诉宁波JY公司重复索要部分货款。

尽管在2007年当时各地法院有一种简单化处理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规则:即凭增值税发票抵扣记录,基本上就可以判定买方支付货款。但本案一审、二审的认定案件,却没有按照当时的审判惯例简单化处理此事,而是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事实进行了认定。这一点也充分顺应了正确的司法审判趋势。在最近2012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八条第一款明确了“增值税发票抵扣资料”的证明力及举证问题,即“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如果当时就有这个司法解释,可能作为被告的宁波JY公司在提供证据及说明举证问题上,也会轻松许多。

 

【律师建议】

     本案给外贸公司带来了启示意义远远大于案件胜诉本身。

第一,外贸公司与国内供应工厂之间,合同签订、付款开票需要严格遵循财务管理规范及《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尽量不要出现开票主体与合同履行主体不一致的情形。

第二,如果需要存在第三方主体付款和接受发票,那么需要事先与工厂之间明确确认此种指令第三方主体结算的方式,并在确认文件中现实该结算方式是在外贸公司与工厂的哪个批次合同或订单中。这样就有规范的文件将其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事实紧密关联和印证起来。

第三,如果出现第三方的付款和接受发票,应当杜绝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实际交付货物名称不一致情形。这可能会对企业的税务及报关产生负面影响。

第四,诸事有因果,没有无来由的恶意诉讼,就像上述案件提到,工厂之所以提起恶意诉讼,只因为其和外贸公司协商取消订单的损失分担问题未果。当然,过错在于工厂,但是本着互相理解和体谅的精神,或许可以避免这起诉讼。但是,外贸公司也无需一味妥协,对于恶意诉讼,我想正义无论早晚,总会到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