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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来自国外的意外之财,能否安然受之?

(2012-07-08 20:39:48)
标签:

案例

不当得利

财经

分类: 涉外(国际贸易、投资)

一笔来自国外的意外之财,能否安然受之?

 

案由:国际贸易中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承办人:邬辉林律师     

时间:2006年

主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1. 日本Leib株式会社  2. 宁波雅斌服饰公司  3. 日本BS公司  4. 日本D公司

 

【案情摘要】

日本Leib株式会社是一家主营成衣批发与销售的公司,长期通过宁波地区的制衣及服饰企业进口成衣。2006年1月26日,日本Leib株式会社因财务人员工作失误,不慎将21954.43美元款项通过日本肥厚银行错误汇至宁波雅斌服饰有限公司账号内;同年2月7日肥厚银行根据日本Leib株式会社指示,发文宁波鄞州银行表示汇款错误,要求退还汇款金额;但于2月16日,鄞州银行发文肥厚银行,称收款人宁波雅斌服饰公司拒绝退还汇款金额。

事发后,经日本Leib株式会社核实,其与宁波雅斌服饰公司此前实际只存在三笔外贸买卖事实,且货款早已结清。为追回款项,日本株式会社经多方接触,甚至通过宁波贸促会及国际商会等机构沟通、交涉均未果。后日本Leib株式会社公司将此案委托海泰律师事务所邬辉林律师办理。经查明,涉案错误支付的款项实际是日本株式会社公司代日本BS公司向台湾公司支付的苗木款,但由于工作失误,才将该款项汇至宁波雅斌服饰公司的银行账户;而日本株式会社与宁波雅斌服饰公司之间的外贸往来款项则已经结清,双方当时没有经济利益瓜葛。就此,律师认定这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日本Leib株式会社通过邬辉林律师帮助,在充分整理证据之后,于2006年11月17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雅斌服饰退还不当得利的款项。

宁波雅斌公司在开庭中答辩声称,其确实收到过日本Leib株式会社所汇的涉案款项,但是其认为该款项是日本Leib株式会社参与宁波雅斌服饰公司和日本D公司之间“2005JM005合同”的履行。日本株式会社与日本D公司为联营买家,在宁波雅斌服饰公司交货而日本D公司没有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宁波雅斌公司收入日本Leib株式会社公司支付的款项,是正常的贸易收入,并非不当得利。

 

【法院判决】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定宁波雅斌服饰公司获得日本Leib株式会社所汇款项没有合法根据,造成日本Leib株式会社损失,系不当得利,判令宁波雅斌服饰公司返还。法院认为:1. 雅斌服饰公司所提交的编号为“2005JM005”《售货确认书》并没有日本D公司的盖章,签名人“杉田”的身份亦不明确,其真实性是难以确认的;而且《售货确认书》亦没有直接反映原告参与订立合同;2. 从雅斌公司提交的合同履行证据来看,YB003号和YB004号发票及提单可以反映雅斌公司曾分别向日本Leib株式会社和日本D公司提供“APRON”货品,该两份发票上的“S/N NO”为“2005JM005”,且唛头一致,但两批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收货人、装运港、卸货地点、发票出票日期等均不同,不足以证明该两笔交易系同一买卖合同关系。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贸业务中的不当得利纠纷,所谓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结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来看,律师认为:

1. 本案中,日本Leib公司汇错款项遭致损害,而宁波雅斌服饰公司收取该笔款项而受益,双方主体身份满足不当得利对受损方及受益方的要求,虽然雅斌服饰公司辩称,该笔款项是日本BS公司向台湾公司购买苗木的款项,应由日本BS公司作为原告,但是本案中,确是由日本Leib株式会社代日本BS公司支付款项,也是实际的支付方,也是因错误汇款直接导致的受损方,完全有权利要求宁波雅斌服饰公司退还款项;

2. 同时,日本Leib公司与宁波雅斌服饰公司之间实际发生的三笔外贸买卖所涉款项,业已由日本Leib公司向宁波雅斌服饰公司结清,双方实际不存在其他贸易往来,在此情形下,宁波雅斌服饰公司实际已经丧失获得利益的合法依据。

 

【律师建议】

本案最终经法院判决后,宁波雅斌服饰公司向日本Leib株式会社退还了汇错款项。虽然本所律师代表境外方,但在这里需要提醒国内相关企业特别是外贸公司:

(1)    不能对境外客户的错误付款存在侥幸心理而扣留款项。从司法实践及判决执行角度,境外方委托国内律师仍然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追回;

(2)    如果此前境外客户存在拖欠国内企业的货款,或者存在其他纠纷,需要保留充分的书面证据,才能作为有效的抗辩依据。

(3)    反之,对于国内进口企业,需要向境外采购材料或设备进行对外付款时,应仔细审核汇款账号及金额。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司法环境的不同,款项汇错至境外被追回的可能性将明显降低。届时,如果发现企业有款项汇错时,应立即通知境内银行扣住款项或通知对方银行尽快将款项退回,同时,应第一手保存相关的汇款及催收信息作为证据以备日后诉讼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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