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法律意见(诉讼方案及思路)
(2012-06-14 16:32:38)
标签:
诉讼公司法股东借款利益输送决议无效撤销案例诉前法律意见财经 |
分类: 建筑、房地产 |
关于TOTAI房产公司
股东权益分配争议处理的法律意见(诉前)
一、
(一)
1、
2、
3、
4、
5、
(二)
1、2005年,DATO股份、KUKUN集团、崔某共同出资设立“TOTAI公司”,以此为平台进行房地产开发。其中,大通股份持有“通泰公司”70%以上比例的股权,为“通泰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并实际控制管理“通泰公司”。
2、2005年,通泰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再设立单体项目子公司“泰山房产公司”,取得相应土地并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
3、2005年-2007年间,除了必要的注册资本金投入外,项目公司即“泰山房产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其母公司“通泰公司”,而“通泰公司”的很多资金也来源于股东借款。
4、2010-2011年间,“泰山房产公司”因经营不善,已被法院宣告破产并清算。而“通泰房产”公司作为股东借款人(普通顺位债权人)也进行债权申报。
5、2012年“泰山房产公司”经资产拍卖变现、偿债分配后,已有9400万元左右的债权分配款到通泰公司帐内。预计还有4000元万元债权分配款也将到位。
6、2012年,“通泰公司”的三个股东,即大通股份、球冠集团、崔某就“通泰公司”已经通过司法途径分配取得的应收账款权益(即已到账的9400万元和预计到位的4000万元),进行分配处置。现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就该部分权益的分配,出现争议。具体下述。
(三)
2012年6月通泰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对通泰公司已经回收的债权权益进行分配处置。
大股东提出的分配方案是:
(1)
(2)
(3)
球冠及崔某等小股东主要对利息偿还提出异议,主要理由是:
(1)
(2)
(3)
(4)
(5)
(6)
(7)
球冠集团认为大股东利用自身控制优势,擅自借款和设定利率,某种程度上稀释了小股东的权益,以至于通泰公司权益分配上小股东根本无法分配。
而大股东大通股份认为其公司应该拿回自己的借款利息,自己对公司有绝对控股权有权做出决定设定利率。而至于是否免除利息,因为大通股份公司是“上市公司”,任何人都做不了主免除利息。
二、
(一)
1、基本目的
通过法院司法认定方式(第三方裁定),来解决上述争议。如果法院认定利息是否计算,如何计算,那么DATO股份公司均尊重。因此,出现了股东之间希望通过司法诉讼方式来达到解决双方的争议目的。
2、思路
鉴于上述目的,我们拟从审视公司股东争议案由的角度,看是否能够通过司法诉讼途径来达到这个目的。
大通股份公司认为只需要通泰公司出具一份函件,通知各股东其分配的方案即可。而我们认为,应当通过通泰公司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做出对权益分配的处理方案,并仍由大通股东公司作为大股东盖章。小股东根据公司法及章程,对“股东会决议”提出撤销或无效之诉。
(二)
1、可能牵涉的案由及排除
本案主要涉及公司纠纷,需要通过“排除法”来探讨诉讼方案。
根据《案由规定》中关于公司纠纷案由类[1],
(1)
(2)
(3)
(4)
(5)
(6)
(7)
2、立案的案由及实体法律依据
(1)
(2)
(三)
1、第一层次:撤销抑或无效
(1)
(2)
2、第二层次:如果是确认无效之诉,那么决议内容中的利息计算等内容,就需要审查是否违反实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第三层次:利息有无依据、计息时间等内容是否违反实体法律规定。
(1)
(2)
(3)
根据已有资料和信息,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建议新出具一份股东会决议,确定权益分配方案,内容中涉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及依据。我们拟通过确认该决议无效的案由立案,由小股东浙江球冠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宁波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理由是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规定规定,进而由法院对决议内容是否违法进行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来居中解决股东之间的上述争议。
附:
(一)诉前需要补充提供的资料清单
1、
2、
3、
4、
5、
(二)股东会决议样本:
1、主要内容:关于权益处理的具体方案
2、大股东表决
3、具体内容样本
宁波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2年临时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于2012年 **月**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如下决议:
鉴于,公司对子公司宁波泰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的借款债权已通过法院申报并分配到位部分款项。先根据公司此前的股东会关于股东贷款的决议及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决定于泰山公司应付公司的债权分配款全额到位起三个工作日一次性归还股东借款本息并完成结算。具体分配方案原则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本次股东会决议无其他事项。
股东签章:
宁波大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1]《案由规定》中关于公司纠纷类: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4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4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45、股东出资纠纷24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247、股东知情权纠纷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49、股权转让纠纷250、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51、公司设立纠纷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53、发起人责任纠纷25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259、公司合并纠纷260、公司分立纠纷261、公司减资纠纷262、公司增资纠纷263、公司解散纠纷264、申请公司清算265、清算责任纠纷266、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2]《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20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