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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重视相关涉外法律问题

(2010-02-09 09:58:17)
标签:

行业问题

涉外经济

法律

人才

政府治理

财经

分类: 涉外(国际贸易、投资)

 

根据宁波外向经济的特点,以及全国行业性的普遍共性,近期对涉外商务法律的行业性问题,重新梳理了一下.有关建议部分没有很好的形成体系,所以只截取了部分。本人在宁波涉外法律服务领域遇见的种种问题,也是一直困惑很难通过个人的力量得以解决,因此可能通过宁波市的全国人大代表,以此为基础形成春节后全国人大的提案申报上去。也希望其他沿海城市的同行能够形成共鸣,因为中国的经济要走出去,我们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人士,也是要做好积极的准备。

 

 

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重视相关涉外法律问题(草稿)

一.        背景及问题:

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在阵痛过后从宏观到微观层面都在悄然进行;在“世界工厂”的基础上,我国各级政府已经愈加重视经济发展的质量、品牌和影响力;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中国的声音已在世界每个角落无处不在。

在这种经济发展新形势下,我国的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在外资引入规模已逐渐稳定的基础上,中资企业纷纷走向世界各地,作为民营企业聚集中心的浙江省,民营企业的整体外贸规模、以及境外投资的规模也愈来愈大。

但是,就是在这种外向经济蓬勃发展的局面下,我国政府和企业却隐含着涉外法律层面的种种忧患,也为此屡屡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

(一)外贸领域:

1.    我国企业海外应收账款整体金额滚雪球似愈来愈大,远超国际贸易正常坏账比例;

2.    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下一些国家挥舞着反倾销等世贸组织的大棒游戏规则,让我国的外向实业经济一次一次受到无理伤害;

3.    而大量“内资离岸公司”的泛滥冲击着我国的外贸正常市场秩序和政府的税务监管制度;

4.    在国际贸易项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缺乏,导致国内品牌屡被境外抢注、国际展会中国企业屡屡被罚、海关货物屡屡被扣,中国产品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 …

(二)投资领域,

1.金融危机下众多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恶意逃避工资、税款、货款等债务,不负责任的丢下大量的遗留问题让当地政府埋单;

2. 大量中资离岸公司返程投资(假外资)、利润转移的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税款被规避流失;

3. 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上,屡屡因不了解国际投资游戏规则,投资过程中上当受骗,在劳工、环保等看似小问题上纷纷栽跟头,不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导致损失扩大;

4. 同时国家监管层面,也面临着境外投资特别是证券投资过程涉及的洗钱、套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甄别难题;

……

二、问题分析:

上述问题的出现,是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迅速发展而逐渐显露,日趋严重。而这些问题本质上都是我国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相随而来的涉外法律问题。因此,无论是从国内立法监管,还是国际司法合作,都需要对国际贸易和投资法律的游戏规则有着充分的掌握。

(一)外贸领域:

1.我国外贸企业和外向型生产企业的海外应收账款形成的呆坏账比例接近5%,与发达国家外贸应收款和呆坏账百分之零点几的水平相对比,明显偏高。也就是说我们每出口100美元的货物,就有5块钱收不回来。加上我国很多外贸产品多为低利润比,低附加值产品,有的企业一笔应收款收不回来,前几年积攒的利润就冲销了,等于白做。而这种状况,无论是事先通过法律预防手段,还是事后通过及时的法律介入,都有可能减少呆坏账比例,减少本不应该的损失。

2.针对发达国家经常滥用世贸规则,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等措施,虽然我国企业较前几年应诉更加积极,也取得了一些胜诉效果。但是,对于反倾销的预警机制,以及法律专业人士的提前介入方面,却没有能够建立起来。往往是来一起应对一起,每个行业应接不暇。我们需要建立反倾销提前预警机制,特别是对我国生产企业的出口调查,国际市场的销售状况等进行预警,一旦构成存在对方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基本要素和初步迹象时,就应当组织本国专业法律力量提前介入。

3. 大量离岸公司的设立冲击着正常的外贸经济秩序。违反税源地和实际国民身份原则,大肆规避企业所得税;在国内实际聘用员工经常不签劳动合同,逃避劳动部门监管,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实际控制人为国内主体,却以境外公司名义恶意拖欠境内供应商货款,损害境内供应商利益;为少数不法分子进行灰色交易和洗钱、套汇、转移资产、商业贿赂、非法佣金等提供方便之门。

4. 我国已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贴牌生产加工国,一方面长期依赖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生产经营,另一方面长期依赖忽视对自有知识产权和品牌的有效和有力保护。往往导致一方面在国际贸易领域被诉侵权,另一方面已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被境外主体抢注和捷足先登。其实,对于国际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也是世界几个主要知识产权公约的缔约国,我国的企业和个人享有在知识产权方面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未来中国制造不单单只是产品竞争,而是整个品牌的较量。我们如果长期忽视这一块,将对我国从外贸大国走向外贸强国形成严重的桎梏。

(二)投资领域:

1.2008-2009年间因金融危机波及,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大量歇业、停产、倒闭。很多不负责任的境外投资人,未采取任何清算措施下,撂挑子走人。外资非正常撤离的现象已经被我国的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尽管如此,还是给我国的经济带来损失,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而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外资引入政策也受到考验。如何加强外资入门审查,以及外资非正常撤离的预警机制,如何加强事后有效救济途径进行追索,这些都涉及到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来规制这种外资恶意违法行为。

2.中资离岸公司返程投资的假外资现象,给我国外商投资的相关政策带来了拷问。我们需要的是扎扎实实的外资,而非是假外资这种一方面套取我国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却规避我国的税法,靠转移利润来实现利润的更大化。这除了给当地政府带来GDP的政绩之外,其对民族实业和我国法律制度的损害是长远的。

3. 在境外投资上,我国企业,也特别是近年来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越来越大,动作越来越有影响力。可是,从以往的我国实业企业境外投资的案例和经验看,显有成功盈利甚至成功立足的。更多的是节节败退甚至连国内的大本营也连带遭殃。对境外投资程序不熟、对合同文本的专业把握不够、对当地的法律政策的不重视和运用不熟练、依靠国内传统的粗放经营和人情工作思路、过于依赖政府的扶持等等企业自身在国内的种种毛病,带到了境外仍然我行我素。真正成功的境外投资企业不是简单的生意投机,而是靠本身已有的科学管理体系,国际化运作的手法以及沉淀的人才文化。而在这里,境外直接投资中涉及的交易安全和经营安全等,更需要重视和借助涉外法律专业的力量。

4.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我国的境外投资特别是证券投资领域,目前立法并不完善,但更多的是政府监管部门无法准确运用法律规则来界定监管对象和行为,特别是在国际资本投资领域专业力量的欠缺,更加让很多不法分子靠着已有的监管漏洞更加肆无忌惮。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吸收和借助社会化的国际法律专业力量,对洗钱、套汇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甄别。

 

三、意见和建议:

从上述涉外法律问题的分析来看,在我国外向型经济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在地方政府特别是沿海地区政府的宏观治理,以及企业微观经营层面上,都普遍存在欠缺熟练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目前当然需要加强涉外法律专业技能和知识的学习;但是,培育一支涉外专业法律队伍,特别是国际化的律师队伍,是改善这种局面的最根本举措,而在我国经济已经逐渐深入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这一举措已经显得日趋紧迫。

某种程度而言,我国国际化的涉外法律专业力量,本身就是高端人才队伍。在北京、上海两地这种人才的数量仍然是偏低的,而在沿海经济发达城市,这种法律专业力量也是凤毛麟角。而无论是我们当地地方政府,还是地方企业,在对外向型经济条件下,对该类涉外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缺口是相当大的。

因此,建议先期在沿海城市、主要省会城市、开放城市等地方,在原有的专业法律力量,特别是以政府外经贸体系的管理干部队伍、社会化的律师队伍为基础,培育一支国际化的专业法律力量,以满足政府和企业的需求。而具体的培育措施,主要依靠外经贸主管部门、司法部门、教育部门,按照涉外法律专业类别,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培训体系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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