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单位是否可以拒付业务提成、薪资?
(2010-01-07 20: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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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竞业限制拒付工资财经 |
分类: 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 |
邬辉林律师观点: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单位是否可以将其与股权激励、效益提成甚至工资捆绑,即是否可以因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单位可以拒付上述货币物质。
本人认为: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实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条件下,可以实现上述计划。
但是,如果没有协议约定,单位擅自拒付公司或者其他约定的货币物质,有不确定因素。因为法律上也没有明文规定将竞业限制与其他物质性奖励联系在一起,而只是赋予了违约损失索赔权利。
从基本法理精神理解,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当然损害企业利益,违背其忠实的基本道德和法律底线,而福利待遇、股权期权、业务提成等,本身就是对员工忠实勤勉和业务能力的奖励或慰劳,应当视为竞业限制的捆绑条件,而至于工资,本人认为应当视具体情况由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认定。
[案例一]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状告15名前员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请求法院裁决前员工立即从现在工作单位离职,并返还相关股票期权收益。
腾讯公司诉称,15名员工入职该公司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是15名被告员工违反约定从腾讯公司离职后进入与腾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某公司。该公司和其中8名被告员工签订了期权认购协议,约定条件是员工必须遵守竞业禁止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现在8名员工违反了竞业禁止约定,就应该返还当时所得的期权收益。该公司还申请法院向香港的证券公司调取当时的期权交易记录。
员工一方认为:他们目前拿到的证据显示,当时的期权授予计划中并没有关于员工购买期权要受到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约束的条款。何况公司给予员工期权,是对其以前工作的奖励,而不能作为竞业禁止补偿费。根据法律规定,竞业禁止补偿费应该是货币,而不是收益不确定、没有保障的期权,因此被告员工可不返还期权收益。
股票期权收益是否应当返还?
分析:
期权认购协议条款是本案员工是否应当返还股票期权收益的依据。如果期权认购条款没有明确约定遵守竞业限制协议是享受股票期权收益的先决条件,以及违反竞业限制应当承担返还收益的的责任,则员工没有义务返还相关股票期权收益。
股票期权并非劳动法所规范的工资或者竞业限制补偿性质,主要受公司法、合同法和一般民法调整。股票期权协议对享受收益附加一定的条件,只要该条件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如果双方“约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单位可以要求返还股票期权收益”属于合法的条件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违反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因此,无论从一般民法理论对股票期权协议进行审查或者从劳动合同法角度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审查,股票期权协议约定竞业限制作为享受权益的前提条件是合法的。
不过,股票期权协议一般仅仅适用于在职的雇员,员工离职前一般应当已经行权,通常劳动合同法规范的竞业限制主要指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因此,股票期权协议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约定为享受权益的条件并不可行,也不合理。如果将在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约定为条件,更具有操作性和合理性。本案腾讯公司似乎混淆了在职期间保密和竞业义务与离职后竞业义务的区别,或者相关协议对此规定不明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二条
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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