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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层改制中管理层持股的限制

(2010-01-07 20:44:00)
标签:

国有企业

管理层

改制

限制

财经

分类: 并购重组、公司投融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5年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管理层存在五种情形,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暂行规定》明显针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过程中存在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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