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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过的买卖合同,是否意味着房产已经到手?

(2009-10-28 14:23:03)
标签:

炒房

买卖

过户

公证

税费

财经

分类: 常年法律顾问、基础业务
最近通过办理委托公证炒作二手房,逃避二手房交易成本的现象时有存在。
正式的房屋买卖是要在房产局登记过户,在这过程中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过户一般需要两个星期的时间,才能拿到房产证。这样不仅成本很大,而且很耽误时间。再加上新政策有关房屋购买不满两年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炒作二手房几乎根本不能生存。
      为了寻求新的炒房途径,二手房市的炒家们采取新的办法:通过与房主签订购房合同,然后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即卖方把房产证交给买方,并且办理一份委托书写明是房主委托某某(买方)办理此房的房屋买卖、产权过户等事宜。这样,买方就获得了处置该房屋的权利,而且又避免了过户费用,国家有关购房不满两年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也随之形同虚设。
      以一套价值30万的房屋为例,通过房产局过户需要交纳过户费300000×2.6%=7800元(房改房交纳300000×3.6%=10800元),如果是二年期以内的需要交纳营业税300000×5.6%=16800元,个人所得税按照房屋评估价的1%征收,即300000×1%=3000元。即商品房总共交纳:7800+16800+3000=27600元。如果是房改房共交纳:10800+16800+3000=30600元。而通过办理委托公证总共只需交纳150元的公证费,而且在工作时间随时可以办理,手续简单,几分钟内就可以办好。与过户需要万元左右的费用,半个月的时间相比,办理委托公证无疑是最佳的选择。
     这种操作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对买家存在法律风险。单从法律上讲,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买卖双方交易完成时,没有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则房屋的所有权未实际转移。买家以办理委托公证的形式,以逃避二手房交易成本,表面上看,规避了很大一笔税费,实际却对买方不利。因为房屋款交付后,卖家可能依照规定登报声明灭失,并向登记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的,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六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新证。而买家未发现公告,则公告后六个月后,卖家可以向登记机构重新申办房产权,凭补发的房产证将房屋再次出售。而买家却只能在发现房屋被再次出售时,要求卖家返回原房屋款,而无权要求返回原物,因为新的买家做为善意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处房产。而此时房屋可能大大升值,给买家带来既得利益损失;也可能卖家人去楼空,买家血本无归。
      邬辉林律师建议:以办理委托公证逃避二手房交易成本的操作方式,对于买家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不应当按照这种方式来操作,否则对买家来说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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