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处分未清算资产不合法
(2009-08-19 17: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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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清算公司法财经 |
分类: 并购重组、公司投融资 |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经清算,股东在诉讼中处分公司资产,是否合法?
甲公司系由乙公司和丙自然人出资共同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公司的日常经营主要由乙公司指派的管理人员负责,丙参与经营活动较少。2007年开始,乙公司因经营不善,介于破产清算的边缘,公司未参加年检,于2008年8月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乙公司指派到甲公司的管理人员,因乙公司内部和调整人事变动,不再到甲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甲公司也陷入了经营不善的境地,于2008年10月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未依法进行清算。2007年底,甲公司曾与丁公司发生了一笔业务,甲公司一直未全额支付全部货款,导致纠纷。丁公司于2009年初将甲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0万元,同时要求乙公司和丙自然人承担清算责任。丙自然人在诉讼中表示其目前仅掌控的甲公司的财产为60万元,鉴于欠款事实真实清楚,欠债还钱,理所当然,虽然乙公司未派员参加诉讼,在未征得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愿从甲公司的资产中取出30万元归还丁公司的欠款,请求法院主持调解。但法院最终确认丁和丙的调解内容,依法判决甲公司归还丁公司30万元欠款,责令丙和乙公司成立清算小组依法进行清算。
丙和丁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上诉理由为双方均同意以甲公司的财产归还欠款的方式,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诉讼法》调解自愿的原则,恳请二审法院确认双方的调解协议。但是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不同意双方的调解,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泰律师点评:
1、本案存在二个法律关系。本案丁公司诉甲公司归还欠款30万元的诉讼,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丁公司诉乙公司和丙承担清算责任,属于公司清算纠纷。有观点认为,本案中存在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不同的纠纷中的被告是不同的,买卖合同纠纷的被告为甲公司,而公司清算纠纷中的被告为乙公司和丙,按照司法惯例,应当属于不同案件分别予以受理,法院合并受理不合适。
笔者认为,法院受理案件并无不当,反而有利于纠纷的解决。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的规定来看,法院将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是有司法解释依据支持的。其次,按照本案的诉讼模式,有利于债权人在一次诉讼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诉累。
2、本案丙和丁意向调解的内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准予调解是合理合法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及《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意见表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企业未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起诉企业股东或者开办单位承担清算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函复意见,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启动清算程序。丁公司可以通过清算程序确认其所享有的权益,并在确认基础上履行相应义务。
其次,法院审理过程中,丙与丁主张调解,丙同意用甲公司资产归还给丁。丙上述诉讼中的自认及提出的调解意见,均是对甲公司资产的处分,在其未启动清算程序,对公司主要资产进行处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履行程序。如果甲公司尚有其他债务,其在清算前将公司主要资产处分给丁,必然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不符合公平原则,故丙通过自认或调解方式对公司资产进行的处分,法院均不予支持。
最后,本案中甲公司也是作为诉讼主体之一参加诉讼的,在甲公司有能力做出处分自己资产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甲公司未表示同意以其资产向丁归还30万元,即表明其无调解意向,也就不可能达成合法的调解协议,法院不支持丙和丁之间的调解内容,是完全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