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纠纷解决的相关程序问题
(2009-08-19 16: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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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纠纷程序财经 |
分类: 涉外(国际贸易、投资) |
自《合同法》颁布后,我国涉外民事、商事案件的审理均主要依据《合同法》第126条等条款,但是《合同法》关于涉外审理的规定条文过于简略,操作性不强,为适应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7年8月8日起施行,现将我国相关法律关于涉外及港澳商事案件诉讼及仲裁法律规定作如下简要整理,普及对涉外法律事务的初步概念。
(一).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二)当事人是否应提供境外当事人主体存在、住所明确的证明
(三)如何认定境外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效力
答:对于境外自然人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其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对于法人当事人,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出具授权委托书的部门或者个人出具;属于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负责人出具。上述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均应当履行公证及认证手续,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四)案件审理中,外国当事人破产如何处理
答: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如果获悉外国当事人破产,且有关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则由人民法院通知破产财产管理人参加诉讼。
(五)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是否都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六)当事人提供的外文资料是否必须都附中文译本
(七)可否对境外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
(八)在涉外商事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
(九)如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答:对于申请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如果有关裁决属于《纽约公约》缔约国作出的裁决,则由人民法院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有关裁决不是《纽约公约》缔约国作出的,则审查有关国家与我国是否具有互惠关系。有互惠关系的,只要承认和执行该裁决不违反我国的国家主权、尊严,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予以承认与执行。没有互惠关系的,则人民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