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与商标的冲突(案例分析)
(2009-08-18 15: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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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 |
公司名称与商标的冲突
【案例】
【邬辉林律师评析】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权利,商标的作用是用于区别不同的商品来源,而企业名称是用于区别不同的民事主体。两者分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两者的效力没有大小之分,也没有高低之别。但有时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代表企业的作用,而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字号也可能在客观上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如果两者在“识别”的功能上出现重合就会引起权利冲突问题。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就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的宁波AB公司虽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但其公司成立晚于上海AB公司,也与上海AB公司的AB商标相同,两家公司同为餐饮企业,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两家企业的误认或者误解。因此,宁波AB公司侵犯了上海AB公司的在先权利,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完全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