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后的新企业对原企业的债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2009-08-18 14: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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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常年法律顾问、基础业务 |
【案 例】
1999年12月30日,丙银行与甲公司签订
GLDK99—18、GLDK99——20,LDK99——21四份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为4671万元。借款月利率均为5.36‰。借款期限均为1999年12月30日至2000年12月10日。上述借款由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丙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而合同到期后甲公司尚欠丙银行4656
万元本金及其2000年6月20日后的利息。
【邬辉林律师评析】
对于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邬辉林律师意见: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甲公司实行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向乙公司剥离资产15919万元资产,剥离债务11265万元。换一个角度讲,甲公司向乙公司投入净资产4654万元,同时向乙公司剥离11265万元的财产和相应的11265万元的债务。该4654万元是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该股权是甲公司的资产转换形式,仍属于甲公司的财产,即甲公司的资产价值并未减少,乙公司不会因此对甲公司以前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甲公司剥离的与债务相应的11265万元资产,是甲公司在分离的基础上,通过增资、扩股与他人组建乙公司。这种改造在公司法理论上通常被称之为做派生、分立、重组。通过改造,甲公司的部分财产转移到乙公司,就导致甲公司本身的资产价值下降,自然会影响到其偿贷能力。企业财产作为企业法入的物质基础,是对外债务的一般担保。所以,当甲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根据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债权入丙银行可以向新设的乙公司主张债权,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乙公司只是在所接收的 11265万元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企业以部分资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末通知债权人或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入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