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及规避
(2009-07-07 15: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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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规避财经 |
分类: 涉外(国际贸易、投资) |
因此,为了自身的利益,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有必要对照合同,遵循UCP500,充分考虑业务可操作性和风险性,对信用证做进一步审核,以找出信用证中的形式多样的“软条款”。
一、“软条款”的表现形式
所谓“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的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它可以使出口商在信用证交易中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申请人却可以随时随地自行免责。
“软条款”的特征:一是隐蔽性。二是申请人掌握着主动权。这些“陷阱”条款使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境地的同时,却赋予了申请人单方面变不可撤销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的主动权。这是“软条款”最基本的特征。三是多样性。“软条款”的隐蔽性很大,形式多样,没有固定的模式,甚至还故意加上一些专业性的表述,很难引起受益人的警觉。“软条款”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1.难以实施的条款。指按照信用证常规的业务操作要求,判断该类条款实施起来是否有较大难度以致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或者该类条款实施起来会带来无法把握的风险。常见的这类条款有:
①要求在装运后很短时间内寄单或交单的条款,“Documentsmustbepresented
②将提单发货人做成申请人并要求空白背书的条款,“…billofladingmadeouttoord
③要求发票、检验证书(I/C)等单据由进口国特定的机构或人员签字或出具的条款,“InspectionCertificateiss
2.无法操作的条款。指那些实际根本无法实施的条款。如果审证时疏忽,未找出这类条款,今后就无法在信用证下交单。常见的这类条款有:
①要求出发票外的所有单据不得显示发票编号的条款,“Exceptthecommercialinvoi
②非普惠制下的受惠产品却要求提交普惠制产地证(GSPFormA)的条款,“CertificateofOrigin,FormAin2copies(提交两份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证书)”,目前已有25个国家给予中国GSP待遇,对这些国家出口货物,必须申请提供普惠制产地证(GSPFormA),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但是如果对于包括美国在内的根本未给予中国GSP待遇的进口国家,要求提交GSPFormA时,则本条款根本无法操作。
3.高风险条款。指操作起来并不困难,但却可能会给受益人带来很高风险的条款。常见的这类条款有:①要求装运后将一份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正本提单直接寄给申请人的条款,“Beneficiary’sCertificatestatingthato
4.将额外增加费用的条款。指按照信用证的常规操作要求,会使受益人增加额外的费用等。常见的这类条款有:①要求受益人承担事先并约定的银行费用的条款,“Allbankingchargesoutside
5.“陷阱条款”。指开证人恶意设立或窜通开证行恶意设立的使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无法生效的条款。常见的这类条款有:①要求提交开证行出具或副签的单据,“OnesetofN/Nshippingdocumentshasbee
二、“软条款”的防范措施既然信用证中“软条款”风险巨大,那么,作为出口商应该有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
1.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应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尤其是对由中间商介绍的客户,更要加强了解,切不可盲目轻信。
2.慎重选择开证行。尽管开证行不是直接由受益人来选择,但是,受益人可以事先与进口商商定好,由那些世界一流、信誉较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因为这些银行很注意自身的声誉、操作很规范、服务质量高,一般会很严肃认真地对待“软条款”问题,因此,对于受益人来说,风险概率会大大降低。
3.严格审核信用证。在贸易过程中,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同时遵循UCP500,充分考虑业务可操作性和风险性,对通知行作信用证表面真伪性的审核后应对信用证做进一步审核,以找出信用证中的形式多样的“软条款”。
4.理性对待“软条款”。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能做到的尽快办理,不能做到的应坚决修改,通过通知进口商再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或删除,千万不要边装运边表等信用证修改函,否则货物发运后如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则为时已晚;要尽可能地拒绝接受预付订金、履约金、质押金的条件;更不要过早预付资金,草率签订贸易合同;对于佣金回扣,也最好在收到货款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