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的消息不知道是否确实,据传家乐福公司欲与其四万名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有人马上就指出这有规避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之嫌疑。
看到这则消息,我无意识的联想到了最近几个月以来自己的顾问单位和客户(基本上都是企业)总是很心急火燎找到我们律师,大吐苦水。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严苛程度,似乎超出了某些企业的承受力。更有人士煞有介事的统计称,劳动合同法出台至少给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了18%-20%,我不知道这一数据的计算公式和说法,但是这段时间对于企业来说,确实就像当初中国加入世贸以来对一些限制性领域的开放一样,中国企业也习惯用“狼来了”这一说辞来描绘类似的形势。
于是,作为主要从事经济事务的律师,总是避免不了顾问单位寻求“对策”的咨询或者求助。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最高院已经出台了关于劳动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倾向保护”已经是劳动立法界的通常惯例。尽管我们有很多相应的律师意见出来为企业方面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方案”,实际上就是一些规避措施。但是,本人总觉得,从理性分析,这些措施也只是暂时的或者是一些缓冲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按照企业的需求来做到“解决问题”;而且本人对中国的立法似乎也有两点感悟:
一是一般性法规出台后,总是等一段时间看看某些人士有什么具体的规避手段,然后对症下药出台一些针对性的反规避司法解释或者细则之类的,以至于在规避与反规避之间不断的较量;
二是在一个法律为什么总会有人去规避它,立法者最后往往也会“顿悟”,明白之所以法律老有人去规避它,肯定是法律本身出现了问题,因此重新修改法律,平衡各方。这里本人有理由相信劳动合同法在某种意义上,特别是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算得上一部“声张正义”的法律,但是我的理性告诉我,这部法律以后很多条款并不是在拯救正义,而是拯救“利益”,当然这种利益的拯救对企业这一方来说已经构成一部压制性的“法律”。本人相信这一法律以后会因为利益失衡而被修改。至于我的估计准不准确,也权当我们在这里作为聊资看者一笑了之,不必当真。
但是,我的感性思维,使得我不太情愿的向企业提供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咨询或者提供所谓的解决方案,直到我最近接待了三位务工者(现在很少时间面对务工人员的咨询),才使得我最终将不太情愿变成了不愿意,于是婉拒了很多单位有关这类服务的邀请,而向企业坦言,让他们直面新的法律,如何去合法的遵守法律,更多考虑给员工予以法律上基本的尊重,再去共同创造价值。
三位务工者的经历是我产生这一改变,他们都是一个电器公司的员工。他们有一个共同的老板,在15年之间,老板开设了一家公司,他们服务了7年,而后老板又新开设一家公司,以借调为名实际上又与这家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了8年的劳动关系,最近听说劳动合同法要出台了,老板想将他们“调往”另外一个也是他开立的公司,如果不愿意,也可与现有的公司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这位老板这一“借调”举措一下就割裂了员工的连续工作年限和工龄,而且在期间“借调”名义又省掉了工龄方面的补偿金,员工知道的时候,似乎又丧失了时效利益。而这次又要调这些老员工去其他公司,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很明显有规避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意图。当我接待完了三位普通的当事人,与他们握手道别时,我感觉到了他们的手,劳动者的手在劳动的时候是有力的,但是这个时候他们的手我觉得比我这个手无缚鸡之力的书生的手还软弱无力,眼神中掺杂着太多的无奈。这一刻,我想起了我去世的父亲,我想起了他一辈子就是向他们一样辛苦着供养了自己的儿子攻读完研究生并拿到学位。我决定了,尽管我的职业也很无奈需要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但是我以后可能不愿意再去寻找什么应对措施了;面对法律,我除了遵守,就是反思,我虽然不刻意要求人家去遵守,但也不会去勉为其难的规避这部法律。
就象家乐福的新闻,不管真假,我觉得不管是中国国内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在用中国劳工的问题上,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这是对劳动者的起码尊重,也是一个大企业应有的自尊,如果它认为作为知名企业有必要或者有尊严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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