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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法律正解

(2007-07-06 15:54:35)
标签:

知识产权

侵权

师夷长技以制夷

正解

分类: 执业心路
 最近接到一个澳洲客户的咨询:2006年一年时间,他来宁波,与宁波一家企业合作。合作内容主要是:澳洲客户提供技术和品牌,宁波企业提供工厂所有产能,包括劳动力。双方口头约定好中国国内市场利润的分配比例,同时澳洲对中国境外市场独占。生意做的很成功,也很顺利。2007年回国后,这位澳洲人发现,宁波企业已经成为他很多澳洲甚至其他国家客户的供应商,供应产品都使用了澳洲人的技术和品牌。于是,澳洲人想在中国通过诉讼渠道对我们的客户进行惩戒
但是,基于口头约定证据效力的不足,澳洲客户拟希望在中国对其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内容主要是专利侵权以及商标侵权。
我的答复是:澳洲客户的专利及商标并没有在中国注册,而且也没有根据中国法律在享有的6个月和12个月有效期限内行使优先权取得登记,反而宁波企业抢先登记。中国与澳大利亚两国是《巴黎公约》及《马德里协定》的缔约国,澳洲客户没有很好利用中国法律的规定,而中国法律并不对澳洲的专利及商标予以这样的直接保护,海关及法院只保护在中国注册了的商标和专利。
这里,澳洲客户的教训有二:
一、没有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利用合同关系保护自己;
二、没有了解好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没有及时行使优先权,丧失根本的救济路径。
我们很多人会嘲笑这位澳洲人生意场上表现出来的单纯和幼稚外,同时心理上可能出于某种自私,对于这个宁波企业的“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做法表示出某种纵容:这个中国企业不对,但是他的“不对”好像也有蛮多好处“用外国人技术,赚外国人钱,聪明!”
这是目前很多人的理解。但是,在法律上,就是一种纯粹的“盗版”,基本的道义不在我们这边。我们可以引进技术,消化技术,同时也可以利用好的品牌创造市场价值。但是,我们要学会在法律的前提下保护自己,提高自己。“师夷长技以制夷”,法律的理解,我觉得应当是:我们按照法律的规定,使用人家的知识产权,该付的学费我们付,该由我们承担的我们承担;但是,我们也应当在人家的知识产权基础上努力的创新,创新的知识产权,我们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保护,多花一些精力做一些“站在巨人肩膀上”的事情,而不是简单的操袭、抢注、投机(这种丧失商业道义、违反国际贸易惯例的做法始终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只是时间的早晚而已)。
书没有读好,还是有很多的个人迂腐之见,饶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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