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课程”≠“小学课程内容”
(2025-04-22 14: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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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杂谈育儿 |
分类: 学前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学前教育进入了“有专门法可依”的新阶段,对发展学前教育、建设教育强国具有非常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很多行政领导和专家学者在报刊或网络上发表文章和谈话,为法律的学习贯彻提供帮助。但是,我也发现有人并未逐字逐句地学习法律原文,而是以自己的固有认识和理念来解读法律,这就或多或少背离了法律条文的本义,也给基层幼教工作者学法用法带来了混乱。
关于“小学课程”和“小学课程内容”就是如此。
学前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第七十九条规定,如果发现幼儿园“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要求其限期改正,直至停止其招生。
请注意,学前教育法上面两条规定针对的都是幼儿园“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而不是“课程内容”。但有些官员或专家却将其自行解读为“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虽然只增加“内容”两字,但内涵却有了很大不同。
什么是“小学课程”?语文、数学、体育、英语、科学、艺术、信息科技、道德与法治等是小学课程。幼儿园肯定是不能这样开设课程,也不能象小学课堂教学一样讲授这些课程的。如果这样讲授,自然就是严重的“小学化”,是需要治理和禁止的。
再说“小学课程内容”,听寓言神话故事、学说普通话、学习观察事物探究问题;知道水能变成气变成冰有浮力,知道球在斜坡上比在平地滚得快,知道影子的方向、长短与太阳位置有关;学习唱歌、舞蹈和绘画;练习跑跳投掷等体育技能;知道中国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首都是北京,知道台湾是祖国的一部分,知道中国有五十六个民族……这些无疑都是小学课程的内容。难道幼儿园阶段不能学习?再简单一点,是不是一个汉字、一首古诗、一个数字、一个图形、一首歌曲、一个科学实验、一个体育项目都不能接触?如果是这样,那恐怕幼儿园只能天天带孩子玩“丢手绢”“木头人”“老鹰捉小鸡”了。
毫无疑问,禁止“小学课程”与“小学课程内容”是不能画等号的。上面举出的这些“小学课程内容”,本来就是《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规定的五大教育领域内容,幼儿园不仅肯定要学,而且还要尽量让幼儿弄懂、学好。学前教育法规定“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如果“小学课程内容”一点都不涉及,孩子头脑一片空白,真正做到“零基础”的话,还能说是与小学“互相衔接”吗?
因此,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的说法是很模糊的,或者说是不准确的,这是对学前教育法科学内涵的歪曲,是极不负责任的。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错误理解呢?一是以往的教育政策文件中确有这样的模糊表述,二是有些人觉得“课程”和“课程内容”没有什么区别。在学前教育法的贯彻落实中,我们还是要按照国家法律的原文原意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以准确的法条来规范幼儿园的教学。这就是不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而不是排除和禁止“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
幼小衔接工作是“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要求,是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的重要内容。《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提出,幼儿园要把入学准备教育有机渗透于幼儿园三年保教工作的全过程,帮助幼儿做好包括学习准备在内的身心各方面准备。为此,幼儿园一方面要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把小学的课程机械地搬到幼儿园直接讲授,防止保育教育的“小学化”,另一方面,又要按照教育部幼小衔接文件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纲要》《指南》,认真学习研究国家义务教育新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把幼儿园五大领域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与小学课程内容特别是小学低年级的内容相互沟通、衔接。既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品质、学习能力,又进行必要的、浅显的常识学习。在教学方法上,要注意采用游戏化、生活化、综合化的活动方式,激发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强化探究性、合作式、体验式学习,让幼儿在快乐的环境中学习和发展,建立起对小学的积极期待和向往,为小学的学习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实现有效衔接和顺利过渡。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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