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又要到了。
今年的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是“消费与服务”,就像此前历届的主题一样,这个主题老生常谈得像一句正确的废话。往回倒数十年,“消费与发展”“消费与责任”“消费与环境”等等等等,都如同一顶顶铺天盖地的大帽子,扣在消费者原本并不大的头上。其实,对于消费者来说,任何大道理都没有一个小道理硬,那就是,我们花了钱,就应该享受货有所值的服务。这是本份,也是常识。但往往,这点可怜的常识都没有真正从行动上得到正面的认同。
其实,没有被认同的常识远不止这些。让我们从消费者权益日最初实施的初衷开始回忆。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这四条基本权利条款,我们究竟做到了多少呢?
三聚氢氨以及某些消费品中说不清道不明的不明物质,一而再再而三地考验我们对食品和消费安全的心理底限;比朦胧诗还难懂,比外交辞令还绕弯的产品说明书,以及比媒婆的嘴还会忽悠的产品说明书和广告,还在消费领域大行其道;无数的绑定消费模糊的强制消费以及霸王硬上弓的格式合同,还无所不在地存在于我们的消费生活中;而各式各样的听涨会和半真半幻的各种消费者代表,以及做秀式的产品意见收集,让消费者并没感觉到自己的消费意见得到过什么尊重。
这些基本的权利被漠视,无须占用篇幅罗列太多的论据,相信大家从新闻和日常消费体验中,能得到相应的感受。应该说,这些感受所最终指向的,就是我们的消费服务水平,还在及格线以下。
应该承认,通过二十四年的努力,消费管理部门和生产厂商,以及消费者,都逐渐学习到许多东西,并在诸多方面取得进步。制度建设已取得了一些进展,媒体和民意的影响力以及商家生存压力正在形成一股合力,将消费与服务,向更高水平提升。但这种提升,与人们对消费服务的心理需求,还有一定距离,因此总给人一种滞后的不爽感觉。毕竟,百分之八十或百分之九十的满意度,不应该成为终结点,因为对于另百分之二十或十来说,每一次被侵害,受的伤却是百分之百的。
而最让人郁闷的是,侵害消费者权益和服务质量低下的商家、产品和行为,如同打老鼠游戏中的小老鼠一样,让你防不胜防地冒一下头来,而消费者疲于应付的局面,不知道什么时候才有个头。
行文至此,网页上突然弹出一条新闻,一位淘宝商家,因为消费者对其服务不满意,而将一坨屎寄给了消费者。这不只是一个论据,而且,也是消费与服务的一个最雷的隐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