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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容易被念歪的两句话

(2009-06-09 09:43:20)
标签:

杂谈

分类: 新闻评论
 

  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根据新法规: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虽然比之于美国1890年制定的“国家肉品监督法”和英国于1955年制定食品法以及欧洲其他国家在20世纪50~60年代制定的食品法都晚了太多,但我们的食品安全法总算还是正式开始实施。如媒体此前已广泛关注的那样,此版本的食品安全法有诸多亮点,既吸取了先进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的精华,又对我国严竣的食品安全形势和国情,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描述。其中许多条款,都让人感觉是“号准脉”了。
  但是,“号准脉”在医疗过程中,只是最基本最初步的合格,要医好病得不算太轻的中国食品安全,仅仅号准脉,是远远不够的,还得在具体治疗过程也即执行层面,多下力气。据以往的经验,制定一个完善甚至超前的法律,是容易的,而难点就在执行。
  虽然,用以往一些法规的实施经验来套食品法的实施,来衡量食品安全法的执行,未免有失公平。但历史重演的故事,在我们的历史上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新食品安全法确有两处颇让人感到不全面的地方,像软件程序需要打补丁的漏洞,稍不留意,就有可能被念歪了去。
  一、食品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请注意,在当下一些生产者明知是假货或毒货,都要黑心瞒报封口媒体地继续生产的现实环境之下,基于生产者良心和自省的“食品生产者发现并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产品”,究竟有多大的实用价值?这种期待是否显得太过于温良恭俭了些?
  二、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物质都将不能使用。这段规定中,最令人担忧和窝心的,就是这个“目录”内外的问题。已有的事实表明,许多权力部门,在执行的过程中,把“内”和“外”的裁量,加入了利益博奕元素,使之内外两重天,这种格局,不能不防,决不要让某些类别的添加剂成为某类企业的特权。
  但愿这只是杞人忧天,希望食品安全法能尽善尽美地执行,以找回食品的公信力,重振我们对食物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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