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要给带病坚持工作的卖淫女判刑
(2008-08-14 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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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新闻评论 |
据2008年08月14日《成都商报》报道:一女子明明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还进行卖淫。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性病罪,将该女子批准逮捕,她将面临刑法的严厉惩处。据了解,这是四川首例对性病患者参与卖淫嫖娼活动以传播性病罪批捕的案件。按我国《刑法》第360条对传播性病罪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女子涉嫌传播性病罪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官称作刑事案处理利于遏制性病传播。
在满眼都是奥运会新闻的时候,看到这样一条有冲突感和想写发几句评论的新闻,确实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但在发表评论之前,基于政治正确的原则,我还是先发表一个声明:本人对于卖淫活动,是持反对态度的,这立场与卖淫女的身体有病没病无关。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有关方面在处理这件事情上,需要慎重,甚至应该有点悲悯和人文情怀。
据新闻报道显示,被捕的犯罪嫌疑人叫杨芳(化名),年仅19岁,从中江县老家来蓉。今年7月23日晚,杨芳和一青年男子在一旅馆里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警方当场挡获。警方本来是作为一般行政案件来办理,但在询问中,杨芳告诉民警,她患有性病。杨芳说,因身体出现异样,两个月前,她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说,她患有性病,并明确告诉杨芳“性病具有传染性”。后经过治疗,杨芳的性病一直没痊愈。
如果上面这段文字表述无误的话,我们可否理解为:一个年仅19岁的女孩子,出于一种我们不知道的原因,而选择了有违社会道德的谋生方式,虽然物质化的时代越来越“笑贫不笑娼”了,但对大多数女孩子来说,选择这行来谋生,很难说是出于最佳的选择。换句通俗点的话说,就是:只要还有点办法,哪个会走这条路啊?
这个走错了人生路的可怜女孩子,在被人抓嫖在床之后,之所在坦白地说自己有病,从某种程度上讲,其实是一种请求饶恕和自保的方式。她以为,自己有病,有关部门会以同情之心,放她一马。也许她和她的姐妹此前曾经有过这种经验。但这次,她却撞在将此事“作刑事案处理利于遏制性病传播”的人的手上,她有可能成为吓猴的那只鸡。
这是一只人生刚刚开始,就堕入黑暗的可怜小鸡。一只处于犯罪金字塔末端的受别人伤害多于侵害别人的无辜小鸡。十九岁的她,身上所携带的二期梅毒,便是证明。谁能说,那是她从娘胎里就带来,并带着它走过了纯真的童年?真正应该以犯罪论处的,是那些明知有性病还要出去鬼混的嫖客,容留甚至逼迫良家妇女去卖淫的窝主,以及那些为这些场所提供保护伞的坏人。相比于那个可怜的小女孩子来说,这些才是真正的可恨的坏人,是国法的重拳砸下之后,观者不会觉得可笑可怜甚至同情的罪犯。
希望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件事情的时候,能考虑更广泛的社会意义,即人的生命价值被尊重的原则,而不要仅停留在想通过某一个案例吓阻某一种社会现象的“示众心态”下。在此之前,四川司法界对包括孪生姐姐杀病妹之类的案件,都进行了人文化的处理,希望这样的判例还会继续——治好小女孩子的病,教会她用正当的手段去谋生,让她用正面而阳光的人生结局,去感化而不是吓阻和她有相同经历的可怜人们。
在满眼都是奥运会新闻的时候,看到这样一条有冲突感和想写发几句评论的新闻,确实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但在发表评论之前,基于政治正确的原则,我还是先发表一个声明:本人对于卖淫活动,是持反对态度的,这立场与卖淫女的身体有病没病无关。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有关方面在处理这件事情上,需要慎重,甚至应该有点悲悯和人文情怀。
据新闻报道显示,被捕的犯罪嫌疑人叫杨芳(化名),年仅19岁,从中江县老家来蓉。今年7月23日晚,杨芳和一青年男子在一旅馆里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警方当场挡获。警方本来是作为一般行政案件来办理,但在询问中,杨芳告诉民警,她患有性病。杨芳说,因身体出现异样,两个月前,她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说,她患有性病,并明确告诉杨芳“性病具有传染性”。后经过治疗,杨芳的性病一直没痊愈。
如果上面这段文字表述无误的话,我们可否理解为:一个年仅19岁的女孩子,出于一种我们不知道的原因,而选择了有违社会道德的谋生方式,虽然物质化的时代越来越“笑贫不笑娼”了,但对大多数女孩子来说,选择这行来谋生,很难说是出于最佳的选择。换句通俗点的话说,就是:只要还有点办法,哪个会走这条路啊?
这个走错了人生路的可怜女孩子,在被人抓嫖在床之后,之所在坦白地说自己有病,从某种程度上讲,其实是一种请求饶恕和自保的方式。她以为,自己有病,有关部门会以同情之心,放她一马。也许她和她的姐妹此前曾经有过这种经验。但这次,她却撞在将此事“作刑事案处理利于遏制性病传播”的人的手上,她有可能成为吓猴的那只鸡。
这是一只人生刚刚开始,就堕入黑暗的可怜小鸡。一只处于犯罪金字塔末端的受别人伤害多于侵害别人的无辜小鸡。十九岁的她,身上所携带的二期梅毒,便是证明。谁能说,那是她从娘胎里就带来,并带着它走过了纯真的童年?真正应该以犯罪论处的,是那些明知有性病还要出去鬼混的嫖客,容留甚至逼迫良家妇女去卖淫的窝主,以及那些为这些场所提供保护伞的坏人。相比于那个可怜的小女孩子来说,这些才是真正的可恨的坏人,是国法的重拳砸下之后,观者不会觉得可笑可怜甚至同情的罪犯。
希望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件事情的时候,能考虑更广泛的社会意义,即人的生命价值被尊重的原则,而不要仅停留在想通过某一个案例吓阻某一种社会现象的“示众心态”下。在此之前,四川司法界对包括孪生姐姐杀病妹之类的案件,都进行了人文化的处理,希望这样的判例还会继续——治好小女孩子的病,教会她用正当的手段去谋生,让她用正面而阳光的人生结局,去感化而不是吓阻和她有相同经历的可怜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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