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博按:该文的一个精简版本已刊发于《哲学研究》2015年第4期。这里是完整未删改版本。有兴趣者可以对照参看。期待诸位师友批评指正。(PS:由于新浪博客最新规定竟然限制博文字数不能超过1万字,所以不得已拆分为两部分。见谅!)
心理因果性、排他性论证与非还原物理主义
王晓阳1,王雨程2
(1上海交通大学 哲学系,上海,200240;2中山大学 哲学系,广州,510275)
摘要:在有关心理因果性(mental causation)的当代争论中,非还原物理主义(non-reductive physicalism)无疑是个备受青睐或关注的哲学立场。而金在权的排他性论证(exclusion argument)则是一个被广泛用来质疑非还原物理主义的著名论证。本文首先考察排他性论证的两个版本(简化版和复杂版)。然后,为由戴维森首创的非还原物理主义的一支——殊型同一论(token identity theory)进行辩护。与当前大多数辩护方案有所不同的是,本文采取了一个保守辩护策略(conservative strategy)来回应排他性论证:具体指出,金在权究竟在什么地方未能恰当地理解戴维森的工作,并且表明,经过澄清之后的殊型同一论完全可以免受排他性论证的困扰(无论是简化版还是复杂版)。最后,本文还揭示了金在权对戴维森相关工作的不恰当理解,乃源于更深层的形而上学分歧。因此有理由认为,只有在一个合适的形而上学框架中,我们才能够恰当地理解和评估有关心理因果性、非还原物理主义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心理因果性;排他性论证;非还原物理主义;殊型同一论;心灵哲学;形而上学
一、引言
心-身问题(mind-body problem)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哲学难题,它主要探讨心灵与身体之间的关系。在当代一些学者看来,由于“某种程度上,问心灵和身体之间如何发生关系,就是在问二者如何可能因果地相互影响(affect one another causally)” (cf. Robb and Heil),因此,心理因果性(mental causation)这个探讨“心理状态是否能与身体行为因果地相关(causally relevant)”的哲学论题,理应被置于心-身问题的核心位置(Shoemaker, p. 74)。
心理因果性论题在当代哲学社会科学中涉及面极广。它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出现并深刻影响着心灵哲学、形而上学、行动哲学、道德哲学、心理学哲学、社会学哲学、科学哲学,甚至认知科学等诸多不同学科领域。例如,在心灵哲学和形而上学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果心灵和世界之间不能够因果地相互影响,那么在什么意义上我们还可以说心灵是存在的?又如,在行动哲学和道德哲学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果你的行动不是被你的特定心理状态所因果地引起的,那么在什么意义上你还需要为自己所做的事情负责?再如,在科学哲学和认知科学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是否存在能描述和预测意识活动与脑神经活动之间相互作用的(严格的或非严格的)心理-物理规律?如果有,又如何通过实验来验证它?如果没有,理由何在?等等。由于这些涉及不同学科背景的问题均与心理因果性论题息息相关,因此可以说,对心理因果性的探讨,成了当代哲学和认知科学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
在有关心理因果性的当代争论中,非还原物理主义(non-reductive physicalism)无疑是个备受学者们青睐或关注的哲学立场,而金在权的排他性论证(exclusion argument)则是一个被广泛用来质疑非还原物理主义的著名论证。在本文里,我们打算为非还原物理主义的一支——殊型同一论(token identity theory)——提供辩护。与当前大多数辩护方案有所不同的是,我们将采取一个保守辩护策略(conservative strategy)来回应排他性论证。大致思路如下:首先,我们将考察金在权排他性论证的两个版本(简单版和复杂版);然后,我们将对戴维森首创的殊型同一论(token identity theory)进行考察,并与金在权的有关理解进行对比,从而表明,金在权究竟在什么地方未能恰当地理解戴维森的工作。接着,我们将论证,经过澄清之后的殊型同一论完全可以免受排他性论证的困扰(无论是简单版还是复杂版)。最后,我们还将揭示,金在权对戴维森相关工作的不恰当理解,乃是源于某种深层的形而上学分歧。因此有理由认为,只有在一个合适的形而上学框架中,才能够恰当地理解和评估有关心理因果性、非还原物理主义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二、排他性论证的两个版本
排他性论证是一个针对非还原物理主义的著名论证。因此需要先了解什么是非还原物理主义,然后才能搞清楚,为什么金在权(及其支持者)坚持认为,该论证会对非还原物理主义构成威胁。
目前常见的非还原物理主义观点或理论有如下三种: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cf. Fodor)、殊型同一论(cf. Davidson, 1970/2002),以及突现主义(emergentism)(cf. Crane)。按照金在权的说法,尽管学界对非还原物理主义尚未有统一认识,然而以下三个非物理主义信条(doctrine)是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Kim, 2005, pp.33-35):
信条1:心-身随附性(mind-body supervenience, 以下简记为S)
信条2:心-身非还原性(mind-body irreducibility, 以下简记为I)
信条3:心理因果功效性(mental causal efficacy, 以下简记为M)
下面依据金在权的有关文本,依次解释三信条。信条1说的是,非还原物理主义普遍相信,心灵和身体之间存在随附关系。信条1的关键词是“随附”。一般认为,戴维森最早将随附性引入有关心-身问题的探讨(cf. Davidson, 1970/2002)。随后出现了大量探讨随附性的文献。特别是,金在权在随附性方面持续的研究工作,得到学界广泛关注。限于篇幅,以下捡要点述之。金在权关于心-身随附性的论述有如下两个要点:第一,金在权认为,最基本的随附关系是属性(property)之间的随附关系,其它随附关系(如,事件间、事实间等等)均可依据此来解释(Kim, 1993, p.55)。因此,关于心-身随附性,他一般也只讨论心理属性和物理属性之间的随附关系;第二,金在权区分了两种心-身随附性:一种是心-身强随附,另一种是心-身弱随附(Kim, 2005, pp.53-78; 2011, p. 9)。简言之,前者的意思是,如果在心理属性m出现于其中的所有可能世界,m都随附于物理属性p,那么则认为m强随附于p。后者的意思是,如果在心理属性m出现于其中的一些可能世界,m才随附于物理属性p,那么则认为m弱随附于p。第三,金在权明确表示,对于非还原物理主义来说,心身之间的随附关系只能是弱随附。因此,准确来说——按照金在权的理解——信条1(S)说应该的是,非还原物理主义普遍相信,心理属性弱随附于物理属性。
信条2说的是,非还原物理主义普遍相信“心理属性不能还原成,并且也不能同一于物理属性”(Mental properties are not reducible to, and are not identical with, physical properties)(Kim, 2005, p.34)。信条2的关键词是“还原”。不难发觉,金在权在这里提到的“还原”是一种本体论还原(ontological reduction)。注意:还有另一种常见的“还原”,即认识论还原(epistemological reduction),下面很快就会提到。因此,准确来说——按照金在权的理解——信条2(I)说应该的是,非还原物理主义普遍相信,心理属性不能本体论还原成物理属性【1】。
信条3说的是,非还原物理主义普遍相信“心理属性具有因果效力,即心理属性的实例能够并且的确,因果地引起了其它属性(既有心理的也有物理的)被例示出来”(Mental properties have causal efficacy——that is, their instantiations can, and do, cause other properties, both mental and physical, to be instantiated)(ibid, 2005, p.35)。信条3的关键词是“因果效力”。金在权认为,非还原物理主义普遍相信,心理属性具有因果效力,即心理属性必须能够引起其他属性——既有心理的也有物理的。注意:这仅有两种可能情况:心理属性引起的要么是心理属性,要么是物理属性。学界将前一种情况称为“心-心因果”(mental-mental causation,以下简记为M-M),后一种情况则称为“心-物因果”(mental-physical causation,以下简记为M-P)或“下向因果”(downward causation,简记为D)【2】。因此,准确来说——按照金在权的理解——信条3(M)说应该的是,非还原物理主义普遍相信,心理属性要么能(因果地)引起心理属性,要么能(因果地)引起物理属性【3】。
上述三信条看上去似乎都挺合理,至少没有明显的问题。但是金在权发现,如果将三信条和另外两个几乎为所有物理主义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原则1和原则2)放在一起,就会出现某种不一致性(inconsistent),也就是说,非还原物理主义无法一并坚持三信条和两原则。而且金在权断定,排他性论证可以为他的这种看法有效辩护,并将表明,非还原物理主义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个“稳固的”立场。最终,非还原物理主义要么“坍缩成”副现象论,要么“坍缩成”还原物理主义(reductive physicalism)。仅此而已。下面介绍原则1和原则2,然后再考察金在权的排他性论证:
原则1:物理世界因果封闭性原则(causal closure principle in a physical world, 以下简记为CCP)
原则2:因果排他性原则(causal exclusion principle, 以下简记为CEP)
CCP说的是“如果一个物理事件在时间t有(正在发生的)原因的话,那么该物理事件在时间t就会有一个充足的物理原因”(If a physical event has a cause (occurring) at time t, it has a sufficient physical cause at t)(Kim, 2011, p.214)。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金在权认为,CCP并没有承诺,一个物理事件不能有非物理的原因(nonphysical cause)。而只是表明,到物理世界之外去找寻任何一个物理事件的原因,这从来都不是必要的。也就是说,物理世界是一个在因果上(causally),因而也是在解释上(explanatorily)自给自足的(self-sufficient and self-contained)世界(ibid. 2011, p.214)。可见,CCP与物理知识或物理解释的完备性(completeness)是兼容的(compatible)。
CEP说的是“除非在一个真正的过决定的情况下,否则,不可能有任何事件可以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在任何时刻都同时发生的充足原因”(No event has two or more distinct sufficient causes, all occurring at the same time, unless it is a genuine case of overdetermination)(Kim, 2011, p.216)。
有两点是值得注意:第一点,CEP旨在表明,在任何特定时刻,任何一个事件都只能有一个充分原因,除非这是一个真正的过决定的情形;(2)金在权认为,CEP或者CCP,单独都不会对非还原物理主义构成威胁,但CCP加上CEP就能对非还原物理主义构成了威胁(Kim, 2005, p.43),因为三信条和两原则摆在一起会出现不一致性(inconsistency)。换句话说,金在权断定,任何一种可能的非还原物理主义类型都无法一致地一并坚持S、I、M、CCP、CEP这五者。理由就是,排他性论证可以清楚地展示,这五者之间存在难以消除的不一致性。
实际上,金在权曾提出过两个不同版本的排他性论证——简单版和复杂版。这两个版本有一个关键的区别:前者针对的是D或M-P,而后者针对的则是M-M。为便于讨论,我们先依据文本,把这两个版本重构出来:
Ⅰ.简单版排他性论证(cf. Kim, 2011, pp. 214-217)
(1)心-物因果或下向因果是可能的,当且仅当心理属性m有可能是物理属性p﹡在时
间t的一个原因。 【D】
(2)p﹡在时间t会有一个充足的物理原因,即物理属性p。 【CCP】
(3)m ≠ p。 【I】
(4)如果这儿不是一个因果过决定(causal overdetermination)的情形,
那么,
(5)由(2)(3)(4)可得,m不可能是p﹡在t时间的一个原因。 【CEP】
因此,
(6)由(1)(5)可得,心-物因果或下向因果是不可能的。 【Modus Tollens】
Ⅱ.复杂版排他性论证(cf. Kim, 2005, pp. 39-45; 2011, pp. 217-220)
(1')心-心因果是可能的,当且仅当心理属性m﹡有可能导致心理属性m出现(即m﹡
有可能成为m在时间t的一个原因)。 【M-M】
(2')心理属性m弱随附于物理属性p。 【S】
(3')不难发现,m﹡和p之间具有一种不对称性(asymmetry):如果p不出现,那么
m﹡不可能导致m出现(即m﹡不可能成为m在时间t的一个原因);反之,如
果p出现,那么,即使m﹡没有出现,m也可能出现。 【Edward's dictum】【4】
(4')由(3')可得,仅当m﹡能导致m的随附基(supervenience base)p出现(即
仅当m﹡能成为p在时间t的一个原因),m﹡才能导致m出现(即m﹡才可能
成为m在时间t的一个原因)。
(5')由(4')可得,如果m﹡能导致m出现,那么m﹡就能导致m的随附基p出现。
(6')m﹡不能导致p出现。 【D不可能,简单版已证】
(7')由(5')(6')可得, m﹡不能导致m出现。 【Modus Tollens】
因此,
(8')由(1')(7')可得,心-心因果是不可能的。 【Modus Tollens】
下面来分析这两个版本。首先,简单版的结论是D不可能。其关键之处在于,揭示出如下一个冲突:下向因果(D)、信条2(I)、原则1(CCP),以及原则2(CEP)这四者之间存在某种不一致性。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在因果过决定的情形中,非还原物理主义非要坚持CCP + CEP + I的话,那么就不得不放弃D。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在因果过决定的情形中,非还原物理主义一定要坚持CCP + CEP + D呢?不难理解,答案就是,不得不放弃I。
其次,复杂版的结论则是M-M不可能。其关键之处在于,揭示出了如下两点:第一点,D是M-M的一个必要条件。第二点,进一步说,M-M的充要条件则是:D + S。换句话说,M-M是可能的,当且仅当S可能,并且D可能(M-M↔S∧D)。最后,不难看出,如果将简单版的结论和复杂版的结论加在一起,则可以推出M(信条3)不可能。
总之,经过上述分析,可进一步搞清楚如下两点:第一点,简单版之所以“简单”,是因为要得出简单版的结论不需要考虑S。而得出复杂版的结论,则必须考虑S;第二点,尽管排他性论证直接质疑的是M,然而若能奏效(无论简单版还是复杂版),靠得都是S、I、M、CCP、CEP这五者之间的不一致性。换句话说,在金在权看来,排他性论证恰恰表明,如果非还原物理主义一并坚持S、I、M、CCP、CEP,则难免要陷入如下一个两难(dilemma):一方面,如果坚持CCP + CEP + I,就不得不放弃D,非还原物理主义则“坍塌为”副现象论;另一方面,如果坚持CCP + CEP + D,就不得不得不放弃I,即相当于放弃m ≠ p转而接受m = p,则非还原物理主义“坍塌为”还原物理主义的一支——类型同一论(type identity theory)【5】。因此结论就是,非还原物理主义不是一个稳固的立场,仅有如下两个可能的结局等着它:要么坍塌为副现象论,要么坍塌为还原物理主义。
确如金在权所言,排他性论证已经宣告了非还原物理主义的终结吗?当然不是。实际上,S、I、M、CCP、CEP这五者中的每一个都可以质疑,但最常见的有三大类解决方案:自治性解决方案(autonomy solutions)、继承性解决方案(inheritance solutions),以及同一性解决方案(identity solutions)。限于篇幅,不能一一论及【6】。要言之,尽管出现了种种不同的质疑方案,但目前学界关注的焦点集中在CEP和M这二者上,尤其是因果过决定(CEP中的关键)和以及D(M中的关键)。具体来说,非还原物理主义目前大多致力于协调因果过决定和D这二者之间的张力(例如,重新解释因果过决定,或者否定因果过决定,或者为D提供新的说明等等),并进一步说明,I + D + CCP并不会导致因果过决定,即I + D + CCP与CEP之间不会产生不一致,从而化解掉排他论证(简单版和复杂版)的质疑。
有别于上述种种“破解之法”,我们以下提供的则是一个相对保守的辩护策略。之所以称为保守辩护策略,是因为,首先,我们仅打算为非还原物理主义的一支——殊型同一论提供辩护。我们不承诺该策略对其它类型的非还原物理主义观点也有效。不难理解,只要论证殊型同一论可以免受排他性论证困扰,那么就可以表明,非还原物理主义立场仍可以坚持下去;其次,我们认为,只需对殊型同一论做些澄清工作(尽可能保持原貌),而无需做大的改动(这很可能会带来更多麻烦),就能使其免受排他性论证的困扰。
三、殊型同一论的三个论题
自戴维森(cf. Davidson, 1970/2002)提出殊型同一论以来,有关它的论著颇多,我们最近也曾专门撰文分析(参见王晓阳、王雨程)。限于篇幅,无法细表。下面我们将依据有关文本,仅对涉及殊型同一论的三个关键论题进行考察。我们将具体分析和比较戴维森与金在权在这三个论题上的各自理解。有理由相信,这更有助于看清二人对殊型同一论的理解上的具体差异,从而凸显出金在权究竟在什么地方未能恰当理解戴维森的工作。在下一节里,我们再给出“拯救”非还原物理主义的保守辩护策略。我们要考察是如下三个论题:
论题1:殊型同一性论题(token identity thesis,以下简记为TOT)。
论题2:还原性论题(reducibility thesis,以下简记为RT)
论题3:下向因果论题(downward causation thesis,以下简记为DT)
先考察论题1(TOT)。在心-身问题上,殊型同一论主张心身之间是殊型同一(token identity)关系,而非类型同一(type identity)关系。也就是说,是个体(individual)心理事件(event)和个体物理事件之间的同一。可对TOT作如下表述(王晓阳、王雨程,第53页):
(TOT) 若a是心理事件,则存在一个物理事件b,a = b。
进一步的分析表明,戴维森和金在权二人对TOT的理解存在明显差异:
(TOT1) 存在一个个体事件e,并且存在心理摹状词/描述(description)X和物理摹状词/描述W,使得X(e)= W(e)。其中,a是被X所描述的事件e,记为X(e);b是被W所描述的事件e,记为W(e)。
(TOT2)存在一个个体事件e,并且存在心理属性(property)K和物理属性H,使得K(e)= H(e)。其中,a是具有心理属性K的事件e,记为K(e);b是具有物理属性H的事件e,记为H(e)。
TOT1是戴维森的理解,而TOT2则是金在权的理解。不难发现,戴维森认为,一个事件e是心理事件还是物理事件,取决于用怎样的摹状词来描述。也就是说,若用心理摹状词X来描述则是心理事件X(e),若用物理摹状词W来描述则是物理事件W(e)。与之不同的是,金在权以为,一个事件e是心理事件还是物理事件,则取决于e本身具有怎样的属性。也就是说,若具有心理属性K则是心理事件K(e),若具有物理属性H则是物理事件H(e)。
可见,尽管都同意事件是个体化的,然而二人对于什么是心理事件以及什么是物理事件的理解明显不同,因此对于TOT的理解也相应地有所不同,其关键在于:戴维森将心身殊型同一关系理解成,关于同一个事件的两个摹状词或描述或概念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戴维森以为,当且仅当心理摹状词或概念X和物理摹状词/概念W描述或指称同一个事件e,作为个体的心理事件a和作为个体的物理事件b之间才具有殊型同一关系。然而,金在权却将戴维森的心身殊型同一关系理解成,关于同一个事件的两个属性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金在权以为,当且仅当心理属性K和物理属性H被同一个事件e所拥有或例示(instantiate),作为个体的心理事件a和作为个体的物理事件b之间才具有殊型同一关系。总之,关于TOT的两种理解之间的差别是十分明显的:在戴维森看来,摹状词或概念仅仅是语言层面的词项(term)。然而在金在权看来,属性则是本体论层面的事体(entity)。【7】
下面考察论题2(RT)。二人对RT的理解也存在明显差异,其关键在于:戴维森所理解的“还原”是认识论还原(epistemological reduction,以下简记为ER),而金在权所理解的还原则是本体论还原(ontological reduction,以下简记为OR)。可分别定义如下:
(ER)摹状词/描述或概念G可认识论还原为(epistemologically reduce to)描述或概念F,当且仅当G和F之间存在桥接规律(bridge law)L或对应规则(correspondence rules)R。
(OR)事体(entity)m可本体论还原为(ontologically reduce to )事体p,当且仅当m本体论同一于(ontologically identical to)p。也就是说,m和p在本体论上完全一模一样(m is fully same as p)。
ER是戴维森对RT的理解,而OR则是金在权对RT的理解。不难发现,戴维森所理解的心身之间的“还原”,仅是心理描述或概念和物理描述或概念之间的还原,是语言层面的或认识论层面的还原,绝不是本体论层面的还原。然而,由于戴维森强调,心理描述或概念与物理描述或概念之间不可能存在桥接规律或对应规则,因此,在戴维森看来,作为语言层面的词项,心理概念或描述与物理概念或描述之间是一种语言上或认识论上的“非还原”关系。与之不同的是,金在权以为的心身之间的“还原”则与本体层面的“同一”完全是一回事。在金在权看来,作为本体论层面的事体,无论如何心理属性都不可能同一于物理属性,即心理属性和物理属性之间是一种本体论上的非还原关系。
再来考察论题3(DT)。先从二人对因果关系(causal relation)的理解说起。表面上看,戴维森和金在权所理解的因果关系均是一种事件间的因果关系,也被称为“事件因果”(event causation)。但由于二人对“事件”本身的理解存在明显差异【8】,因而可想而知,二人对于事件因果的理解也会有所不同,其关键区别在于:戴维森认为,如果事件a与事件b能被一条严格的(strict)或非严格的(unstrict)的因果规律(causal law)所刻画,那么就可以说,事件a和事件b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就是戴维森所说的“哪里有因果律,哪里就有因果关系”这句话的含义(Davidson, 2002, p. 208)。但是请注意,逻辑上依然“容许”如下一种可能性出现:虽然事件c和事件b并不能被任何严格或非严格的因果规律所刻画,但是c和b之间依然具有因果关系。为什么呢?理由就是,在戴维森看来,“事件之间是否具有的因果律”仅是“事件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一个充分条件。与之不同的是,金在权则不会容忍上述可能性出现。因为,在金在权看来,“事件之间是否具有的因果律”应该是“事件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一个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任何两个事件之间只要具有因果关系,就必定能被因果律所刻画。反之,任何两个能被因果律所刻画的事件,它们之间也必定存在因果关系。不难想象,二人对DT(下向因果论题)的理解也会存在差异,可分别定义如下:
(DT1)如果被心理摹状词X描述的一个事件a在时间t能够因果地引起另一个被物理摹状词W描述的事件b的出现,那么就称,a是b在时间t的一个原因。
(DT2)如果心理属性H的一个例示物(instantiation)——事件a——在时间t能够因果地引起另一个物理属性K被事件b例示出来,那么就称,a是b在时间t的一个原因。
DT1是戴维森的理解,而DT2则是金在权的理解。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首先,在戴维森看来,因为我们总能找到一个合适的物理摹状词或概念W*来描述或指称同一个被心理摹状词或概念X所描述或指称的事件,而被W*描述或指称的事件则成为了一个物理事件b*,又因为我们也总能找到一条合适的严格或非严格的因果规律来刻画“物理事件b*如何因果地引起另一个物理事件b”,所以在戴维森看来,下向因果(D)是可能的。与之不同的是,金在权则会认为下向因果完全不可能。理由就是,例示出一个心理属性H的事件a不可能因果地引起另一个物理属性K的例示物——事件b——的出现。因为不存在任何能够刻画a和b之间关系的严格或非严格的因果规律,又因为(上面刚刚提到)金在权认为“事件之间具有因果律”是“事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一个充分必要条件,所以在金在权看来,下向因果(D)是不可能的。其次,在金在权的定义(DT2)中,也透露出了他对事件因果的一个基本见解:属性才是事件间因果关系的关键。也就是说,凭借属性,一个事件才得以对另一个事件产生因果效力(causal efficacy)。这种对事件因果的看法,常被学界称为“凭借属性的因果”(causation in virtue of properties);与之不同的是,在戴维森的事件因果观中,“摹状词或概念”才是关键。也就是说,凭借特定的概念联系或描述语句(即因果律),认知者得以认知到了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一旦通过某种特定的概念认知模式(即因果律),事件之间就可以被看出具有因果关系。但是请注意,反之,事件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一点,并不取决于或依赖于这些事件能否被严格或非严格的因果律(特定的概念认知模式)所“覆盖”。因此我们认为,可以将戴维森的这种事件因果观称作“凭借概念的因果”(causation in virtue of concep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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