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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企业身陷质量门  政府应建立监管响应机制

(2010-02-02 23:53:06)
标签:

法律

公众利益

政府监管

汞中毒

雪碧

财经

分类: 产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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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丰田因为油门踏板问题,在全球紧急召回逾800万辆的时候,可口可乐公司旗下雪碧产品又身陷汞中毒疑云。针对这些影响公众基本安全的事件,政府相关部门并没有及时援引相关法例进行响应,只是以一个社会事件加以对待。事实上,借助媒体实施其监督职能,还需要有政府进行更加严格的质量监管,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维护公众的基本利益。

        仅仅以媒体对事件进行跟踪报道,或曝光相关质量问题,就容易使公众对政府产生监管不力的感觉,而一些煽情的文字更可能使事件脱离真实情况,最后严重影响企业和公众的利益。一方面,企业在此时容易对媒体进行公关,阻止并扭转事态的发展;一方面,公众由于难以获得更真实的信息,从而容易被误导或组织材料维护自身的利益。

        这就要求,政府应该对此类事件建立监管响应机制,通过政府的监管,从根本上对事件的真实情况的调查还原和监督管理实施其职能,并把社会舆论从道德拷问向机制健全过度。众所周知,政府是代表大多数公众利益的施政单位,而面对强大的跨国公司,一般消费者的个人力量不足以与之进行博弈,此时政府的介入是理所应当的,也是能取信于民的重要工作。

        无论是跨国公司也好,国内企业也罢,在侵损公众基本利益的问题上,政府都不应该让步,更加不能无所作为。一般而言,企业对公众基本利益的侵损表现在虚假宣传、消费者歧视、以次充好以及商业欺诈上,大部分问题的焦点其实聚集于质量问题上。正因为如此,不通过行政机关的内部调查,消费者是不可能取证并进行维权活动。

        我国315已经成为一个公众维权的重要节日。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并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虽然在国情上有所不同,但我国政府在维护公众利益上已经出台了众多法律规定,如《产品质量法》等,并有消费者协会协助处理相关事宜。但从事实的执行情况来看,消协的大部分职能在于协调而非监管和处理,举例而言,本次雪碧汞中毒事件,以及过往的三聚氰胺等事件等,对于产品的成份问题,媒体和消协均无法对产品的构成质量进行检测认定,只能借助于第三方,因此只有国家权威的质量监督部门介入,才可能对事实进行还原并评估其影响的严重程度。

        国家机关的调查和公众个体维权,最大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不同。我国法律规定,个体维权负有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任,这显然存在公众力有不及的地方,而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通常不会自曝其短。而政府部门的介入调查,则具备强有力的权威专业机构,并有权要求企业出具所有相关材料并不得隐瞒,这种行政调查职权的行使,最终将使消费者与企业站在同等位置加以博弈,从而最大程度的维护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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