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绽百出,范易谋欲盖弥彰
——驳范易谋先生7月4日“高论”
7月4日,就在娃哈哈召开媒体见面会、公布与达能纠纷的有关事实真相之后的第二天,范易谋先生接受了《21世纪经济报道》的采访,采访的内容也很快见诸媒体。作为一名与娃哈哈有深入接触的旁观者,笔者在拜读了之后,却有一种不吐不快的感觉。
对于媒体关注的雇请国外保安公司对娃哈哈公司和宗总进行跟踪、监视这一“猛料”,范易谋先生是这样解释的,“我们是要保证现在的这种非法的竞争情况必须要停止。因为对于娃哈哈品牌,对于娃哈哈员工,以及对于所有合资企业的股东都造成了伤害,它也伤害我们另外一个最大股东就是杭州市有关政府。基于这样的情况我们采取了合理、合法、必要的措施。”
拜读了范先生的这一番“高论”,我们终于“恍然大悟”了,原来范先生还是一位国际主义战士呢,万里迢迢地来到中国,竟是为了捍卫中国品牌、中国员工和中国股东、甚至是中国政府的利益来的,真的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了。但是,事实却要令范先生遗憾了,娃哈哈的员工们、娃哈哈的股东们(达能除外)、娃哈哈的经销商们并不领范先生的情,不仅一致认可宗总对娃哈哈这一品牌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对员工、股东(此处包括达能)和经销商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没有宗总,就没有娃哈哈的今天”,而且在这场纠纷中旗帜鲜明地发表声明支持宗总、支持娃哈哈。我们的范易谋先生,无视这样的基本事实,一厢情愿地要“救万民于水火之中”,跳将出来扮演救世主的角色,却不知其真实用意早已昭然若揭了。
或许是国人的“法律意识”太过淡漠了吧,我们是想破脑袋也想不出“监视”、“跟踪”这样的招数的,也不知道这是否是“合理合法”的范易谋先生一贯的做法。反正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行为即使不能定义为“卑劣”,至少也能戴上“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帽子。不仅如此,范先生睁眼说瞎话的功夫也着实令人佩服,竟能不顾事实,“再次强调”、“从来没有以宗先生个人为目标进行跟踪和监视”。
范易谋先生抛出的另外一个论调是“在我们与娃哈哈签订的合同当中,没有这个合同的条款规定或限制达能在中国发展其业务的”,言下之意是你娃哈哈应当遵守竞业禁止义务,而我达能则可以不顾合资公司的死活四处扩张。那么我们还是要再次请教一下范先生,您是如何理解1996年合资协议中关于外方股东“陈述与保证”条款中“将不会损害合营公司的利益”的约定的,请问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应当包含在“不损害合营公司利益”这个概念当中?投资并促使其他公司与合营公司开展竞争,是否损害了合营公司的利益?
范易谋先生又说,“达能派出的代表,在一些香港或是中国内地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会成员,受到非常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从来就是公开的,也没有受到过任何质疑”,那么我们再请问,你自己不披露,别人如何能知道、又如何来质疑呢?更何况中国《公司法》对董事忠诚义务早已有明确规定,达能在中国开展业务怎么能不知道呢?顺便想再多问一句,即使合同中真的没有前面引述的“不损害”条款,范先生是否就认为对中方处处限制,而对外方毫无约束的条款是公平的条款、并且至今仍然在为这样的条款而洋洋自得呢?不知道范先生是如何理解法国国旗中所象征的“平等”精神的?
我们注意到,范易谋先生的一个贯穿始终的伎俩,就是把矛头对准宗总,把宗总描绘成娃哈哈相关各方利益的侵吞者,而他本人则是娃哈哈各方利益的维护者。事实果真如此吗?中国有句通俗的名言“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现在群众的眼睛果然是雪亮的,而范先生却似乎故意害了眼疾,对事实真相视而不见,肆意歪曲。在这里,建议范易谋先生不妨从这个角度来考虑一下问题:在达能委派的前几任副董事长任职期间,双方始终能够合作共赢,但现在,公司还是那几个公司、股东还是那几个股东、唯一改变的是范易谋先生的出现。这难道还不能说明真正的“麻烦制造者”就是范易谋先生本人吗?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现在,娃哈哈和宗总已经退无可退,被迫亮剑了,不仅要积极应诉,还要提出反请求和反诉,同时也要对违反尽职义务的外方董事——包括范先生本人在内——提起诉讼。我想,现在是到了破绽百出的范先生该认真考虑考虑如何接招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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