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版《股票上市规则》中相关重新上市制度
(2018-04-21 00: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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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最新版重新上市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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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版《股票上市规则》中相关重新上市制度
(沪、深两所2018年4月20日发布,与前2014版内容无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998年1月实施
目
第五节
重新上市
14.5.1 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七)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最近3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十)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日起36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14.5.2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出现第13.2.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所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撤销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可以不适用前条规定的条件,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恢复其上市地位。
前述公司同时触及本规则规定的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外的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相应予以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14.5.3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未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一)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已就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
2.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已处理完毕;
3.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作出补偿;
5.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二)已撤换下列与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
1.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
3.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
4.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与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责任人员。
(三)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1.相关赔偿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
2.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但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3.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四)公司聘请的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律师已对前述3项条件所述情况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认定公司已完全符合前述3项条件。
14.5.4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重新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14.5.5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当在本所风险警示板至少交易至其披露重新上市后的首份年度报告,但根据第14.5.2条重新上市的公司股票不适用本条规定。
14.5.6 重新上市的其他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修订)
(1998年1月实施
目录
第五节 重新上市
14.5.1
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最近三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三亿元;
(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八)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十一)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十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十三)项所称“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14.5.2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具备14.5.1条所述重新上市条件拟申请重新上市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
(二)已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
(三)已对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妥善安排。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前款所述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申请重新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重新上市的条件出具专门意见。
重新上市保荐人应当在重新上市保荐书中对本条第一款所述事项逐项说明,并就公司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影响已基本消除、风险已得到控制,公司具备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明确发表意见。
14.5.3
14.5.4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过程中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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