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400019-九州1:三板最烂退市股的前世今生(下)

(2014-10-29 07:26:04)
标签:

股票

000653

400019

九州1

前世今生

分类: 老三板

福建省信访局 交办函 省经贸委办公室 此件已回复 

2008411日致信省长信箱来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因九州股份公司在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走私案中涉嫌走私被查处,经营陷入停顿状态;加上错综复杂的担保关系和严重的潜亏,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从1999年起成为“ST”。针对九州股份公司的严重状况,200110月,福建省政府反复认真地研究该公司的最终出路,权衡再三确定对其实施资产重组挽救。从2001年开始,九州股份公司按照省政府力保九州股份的基本思路,先后与北京、天津、深圳、厦门等地近十家企业接触商洽重组问题,但或因九州沉重的负债而却步,或因自身的实力不足而抽身。200110月,决定将九州股份公司托管给升汇集团,并由升汇集团对九州进行重组。协议签订后,升汇集团即全力投入人力、物力进行具体的重组工作,但由于恢复上市的基本条件在重组期间出现政策层面上调整等诸方面原因,九州股份公司重组多次搁浅,致使九州股份公司于20029月退市。 2004521将原流通股份转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三板市场)挂牌交易。目前九州股份公司还在积极重新物色,要物色到真正搞实业、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优质资产的企业,对九州股份公司实施重组。

特此函复。 (承办单位:省经贸委办公室

 

 

 

 

福建九州集团公司对九州股民李---信访情况的回复函

---同志,您好!
   
我司921日收到福建省经贸委转来福建省政府信访局《关于交办九州股民李--来邮事项的函》,并指定我司具体答复您,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状
    2002
913日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股份)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以来,九州股份的麾下资产已被逐步执行完毕。如今九州股份陷入到十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无经营,累计亏损近27亿元,沦为空壳公司,20104月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吊销了九州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另一方面背负着对社会稳定的责任,同时也是对股东、对职工的责任,无法依据《破产法》进入破产清算

.期待逢春、资本重生渺茫
   
股民不希望公司破产,我们也不希望破产,我司多次公告声明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但是重组和恢复上市不是一厢情愿就能实现的。2012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第六条规定,本所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达到本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对于退市10年之久的九州股份,由于无产品、无资产、负债高、风险大的现状,我们对此进行三轮重组的努力都无疾而终,今后法律法规政策无论如何调整九州股份重新重组,达到重新上市条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退市10年的九州股份,就像在经历漫长的刑期,渺茫的重组希望让恢复上市变得遥不可及。
   
特此回函。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一二年十月十日

 

 

 

 

已经邮出-----信访复查申请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福建省人民政府对福建经贸委作出的《对李---同志反映九州股份公司有关问题*****事项答复意见书》处理结果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福建退市公司九州股份股东,经贸委在答复中已经承认了虚假包装上市的基本事实,也认同下属公司九州商社拖欠九州股份公司6个亿,却拒不承担责任,认为其托管的九州公司已经没有重组价值,再上市机会渺茫,针对其答复,我有以下不同看法。

    1.
我买到的股票是福建经贸委包装出来的假货,虽然造假的责任人已经受到法律惩处,但这些责任人是代表政府和经贸委行使职权,责任在政府,法律的惩处不代表受害人丧失了追偿的权力。我们买到假货有要求退货的权力。

    2.
九州商社虽不是九州股份股东,但它却是国有股的授权经营单位,代表政府行使股东权利,经贸委下属公司九州商社拖欠九州股份的6个亿,不是商业往来款,是其利用政府授予职权对公司的非法挪用,挪用款合每股2元,加上众多违规担保,九州商社滥用职权,侵害九州公司利益是公司退市的主要原因,由于九州商社是代表政府行使控股股东权力,所以,这6亿挪用款是政府行为,我认为我们完全有理由向政府和九州商社上级单位经贸委追讨。政府部门只有勇于担当才能让人民群众信得过。 

    3.
负债36亿的退市公司蓝田股份在湖北时任省委书记罗清泉亲自过问下,依据《破产法》破产重整,化解债务,引来广东温氏食品(销售收入335亿元),鄂西圈投(湖北政府投资平台)、北京农强、深圳旅游、中房集团等7家重组方激烈竞争,温氏在与温州的楠溪江农业集团争斗1年多后,才稳固了重组方地位,准备将蓝田股份(现三板代码400027江湖生态)重组上市。同样是退市公司,负债36亿的蓝田股份被抢的你死我活,为什么负债26亿的九州会没有重组价值?现在最高法院支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证监部门明确鼓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千载难逢,机不可失。

   
综上所述,我认为经贸委有责任和义务为投资者挽回损失。现在的经贸委领导对九州公司的历史和破产重整制度和退市公司再上市制度缺乏了解,答复意见存在错误,存有偏见。特将相关制度附上,请求福建省人民政府予以纠正,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福建投资环境。

 

 

附:名词解释——

1.吊销营业执照:当该企业或者商铺不符合营业条件时,比如卫生条件不达标,不按时交纳税收等,工商部门有权利取消该商铺的营业执照,即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是就不能正常营业,如果继续营业,则是违法行为。

 

2.破产清算:《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3.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消灭企业法人资格

作者:杨昳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10804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消灭企业法人资格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剥夺企业经营资格

 

   有观点认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资格存在与否的标志,企业因取得营业执照而具备了法人资格,同样地,丧失了营业执照也就丧失了法人资格。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消灭了企业法人资格。自吊销之日起公司便不复存在,其原有的债权债务也因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灭,据此,法院已受理的此类债务纠纷,因债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或终结诉讼,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这种观点曾经在理论界占据着主导地位,并对立法工作,尤其是有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其中,公司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织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被吊销的企业不负责清算,但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或吊销公告中载明清算人。”有关法院也有类似的做法,如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条第1项规定了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确定原则:“吊销营业执照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企业法人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终止,在民事诉讼中也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当变更该企业的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未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应当变更企业的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上述规定代表的观点是,吊销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充分条件,一旦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即消灭了其法人资格。企业法人资格被消灭后,有关主体可以进行清算活动。
   
笔者认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不等于消灭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企业法人的终止条件有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之分。
  
法人终止的实体条件,是指一切特定的导致法人资格消灭的事由。《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法人终止的程序条件是指企业法人资格消灭,必须进行相应的活动,办理相应的手续,即通常所说的解散程序。具体又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清算程序,即经过清算,了结企业的债权债务。二是注销程序,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由登记机关宣告其法人资格的消灭。
这两个程序是有时间顺序的,清算在先,注销在后;清算是注销的前提,注销是清算的后果;非经清算,不得注销法人,不得视为法人资格消灭。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对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的一种行政处罚,与企业法人资格消灭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吊销法人营业执照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企业设立违法,如虚报注册资本,或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等,骗取企业注册登记,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这种情况下,吊销是撤销的一种伴随结果。二是企业解散或者类似解散的,如企业清算后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按期开业或自行歇业、不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此时,吊销实际上是解散的一种伴随结果。三是在经营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如非法使用营业执照、超出核定范围经营,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这里既没有撤销的处罚,也没有解散的决定,故此时的吊销并不是企业终止事由的伴随结果。但因吊销的后果往往导致公司被强制解散、关闭,故其是公司终止事由的诱因,或者说是前提事由。基于上述分析,吊销营业执照与企业终止实体条件不能等同,更不能将其视为消灭了企业法人资格。
   
吊销营业执照本质上是剥夺法人的经营权,是法人经营权的终结。这里有必要区分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两个概念。企业法人资格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包括企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企业经营资格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和资质,包括经营的项目、范围、期限与内容,仅是企业民事权利能力的一部分。企业的法人资格是主管机关核准行为的法律结果,是法人经营资格存在的前提。如果企业人格消灭,则其经营资格将不复存在,但企业丧失经营资格,却并不必然导致其人格消灭。从理论上说,经营资格可以暂时中止,也可彻底剥夺;暂时中止的,在企业符合法定条件时,还可予以恢复。因此,剥夺企业经营资格只是对企业权利能力某种程度的限制,并非完全消灭企业的人格,因此虽然企业不得从事新的经营活动,但仍能进行一些必要的了结现务的清算活动。营业执照本义应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准许其营业的证书,它只表明企业的营业资格,是主体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并不直接涉及企业的法人资格问题,仅具证明企业营业资格的功能。因此,吊销营业执照作为工商行政部门对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的没收其经营凭证、停止其营业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其后果“应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而不应同时对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取消必须以公司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