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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应诉策略研究

(2022-03-13 12:27:08)
分类: 法学论文

行政诉讼应诉策略研究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主任  胡志翔

  

摘要

一、 行政机关应诉概念

二、 行政诉讼应诉法律价值

三、 行政诉讼发展现状

四、 构建行政诉讼应诉具体策略

(一)构建行政应诉承办机制

(二)构建行政应诉考核机制

(三)打造专业化的行政应诉团队

五、行政应诉存在劣势及应对策略

(一)行政应诉劣势

1.举证责任劣势

2.行政行为依据劣势

3.举证与答辩时间劣势

(二)行政被告应对劣势策略

1.申请延期举证与补充证据

2.申请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调取证据

3.正确把握答辩状书写的技巧和提交时间

4.案件倒逼行政机关要在源头上依法执法

六、行政诉讼应诉具体流程

(一)应诉准备

1.审查起诉状副本

2.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自身审查

3.证据细化

4.证据瑕疵补正

5.做好证据目录

(二)出庭应诉

1.出庭要求

2.申请回避

(三) 辩论

1. 辩论策略

2. 法庭辩论

(四)最后陈述

(五)核对庭审笔录

(六)签收判决裁定

(七)上诉和二审应诉

1.上诉

2.二审应诉

3.二审判决签收

(八)申诉

六、总结

参考文献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为了确保法治工作的持续推进,各种法律法规不断与时共进,持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对行政诉讼应诉影响较大,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行政诉讼法的热议与解读。本文选择从行政诉讼应诉的角度出发,对新修订的相关行政诉讼法律进行解读,不仅是关注其立法推进,同时也能够为更多的人提供研究思路。例如三合一受审、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立案受理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立法新变化都会对行政机关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同时也会要求强化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因此本文将会针对行政诉讼应诉策略进行系统的分析,以期能够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更多的思路。

关键词:行政诉讼;应诉策略;策略研究

一、行政机关应诉概念

行政机关应诉,是指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所不满,从而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而行政机关必须要依法参与相关法律诉讼当中。行政机关应诉始于行政机关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的起诉状副本,终于人民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进行应诉的目的,是通过诉讼证明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适当的。应诉人员在应诉时,不仅要遵守《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有关应诉的规定,还要具备一定的答辩应诉技巧、熟练的相关法律知识、善于应变的口才和敏捷的反应能力,才能圆满地完成应诉任务。

二、行政诉讼应诉法律价值

行政诉讼作为广义行政救济法治的重要制度设计组成内容。行政诉讼,首先是行政系统外部的某种纠错的机制,在诉讼法学理论当中也将其称之为异体监督方式。最主要是,由于行政权也会对社会产生侵害,或者说对行政行为,进行修错纠错,在法律上设计了两种机制,第1种是,司法途径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错误的行政行为,该方式脱离了行政体系的框架来对权力行使救济权。另外一种是行政复议,主要是以行政渠道为主,将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解决,主要是通过行政行为来修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上述两种机制都是行政法治化的产物,能够展现出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的重要价值精神,行政诉讼,作为横向的权力性监督体系,从本质上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行为存在着某种上下级的联系,主要表现出权力的纵向层级性监督,而行政诉讼,是以横向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形式。同时行政诉讼,还是一种事后救济机制,主要是相对于,人合法,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线。行政活动较为复杂频繁,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相关行政行为对于人权益所产生的影响是十分深刻的,就是一对矛盾体。要想有效的克制这个矛盾,我国法律设计就需要对行政活动进行事先事中事后,多种控制体系,杜绝行政违法行政诉讼需要应用而生,因此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特征反馈出行政诉讼定纷止争权利救济法律监督的三大基本职能中,结合上述的分析来看,行政机关积极参与行政诉讼,有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法律价值。

一是展现法治政府的法律价值,法治政府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当下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行政诉讼能够作为依法行政的准绳,更好的帮助行政机关优化服务,两者不仅一脉相承,同时又具有高度的吻合性,能够将个人专权,个人集权的人治进行有效的区分。而行政机关参与到法律诉讼当中不仅是反馈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权力平衡,更重要的是体现出依法治国的水平。是将责任政府法律价值进行体现,法律在接受行政机关职权时,同样也需要赋予其一定的义务与责任。行政机关是以法定职位为基础承担相应的社会管理责任,这是一种法治运营状态。因此行政机关在面对行政诉讼时一定要积极的应对,而不是运用公权力来与行政诉讼进行对抗。只有敢于直面行政诉讼争议,积极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符合新时代下对于行政机关的要求。第三就是体现出诚信政府的法律价值,诚信政府前提条件就是诚信履约、执法、手法,对于社会公众一定要达到有诺必践,依法行事。同时针对行政过程当中存在的错误进行及时的纠正,勇于承担对于人民的责任,充分的展现出法治政府的重要品质,所以诚信政府的精神基础就在于,积极面对法律的态度以及对人民的态度,行政机关的积极应诉则是树立法治政府形象的关键行动同时也是直观有效的承担责任的行为。

三、行政诉讼发展现状

     行政诉讼从发展到现在,其发展现状如下,首先是公民法人畏惧公权力,不能够大胆的行使法律诉讼权,基本上是,选择忍受,能不告就不告。还存在的情况就是,尽管行使了诉讼权,但是屈服于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压力,又进行撤诉,许多群众认为一旦行使了行政诉讼权利,将会受到行政机关的打压。但是基于未来发展的考虑,通常会选择撤销诉讼。第二则是某些行政机关对于原告的态度十分恶劣,甚至会动用多方手段来影响原告的行政诉讼,而且无法正确的态度对待原告,以及自觉的接受司法审查,简单的认为告政府的公众都是刁民,对其有着强烈的敌视。总会寻找机会对其进行惩戒,并且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的相关行政行为,具有严重的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上,不会对相关司法工作进行积极的配合,甚至对原告运用威逼利诱,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多种手段来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讼权,使其不能够告不敢告,或者是,尽快撤诉。第三者是某些法院,受到行政机关的压力,为了尽可能的避免与行政机关的正面冲突,通常不愿意受理,原告起诉,以充分行使行政审判权,使得司法审查的天平直接倾向于行政机关。在进行相关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根本不会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有行政机关参与的行政诉讼案件。加上少数审判人员受到相关利益的诱惑,或者各种人际关系的干扰,会在相关受理过程中,使得天平倾向于被告一方,在行政诉讼当中公正使得人民法院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不仅要求公开公平的审理行政案件,必须要求其大胆,公正的审理行政案件。所以说不公正是影响到行政机关与公民对行政诉讼制度信任度的最大隐患。第四,则是当下对于行政审判的监督缺乏力度,尤其是各级人大的监督没有发挥出最大的效用。加上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力度不够,本级法院的内部监督体系并不完善,各级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极为稀少,舆论监督体系受到各种制衡,根本无法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是造成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占据主要优势的重要原因。第5则是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着不健全的环节。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等法院无权进行相应的司法审查,而且在权利保护过程中对于公民法人人身权,财产之外的其他权利,司法保护,法律规定界限十分模糊,而且在具体的法条当中规定过于简单,。有时甚至不能够适应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

综上所述,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重要性愈加凸显,中国入市,首先是政府入世,对于公务员的观念,素质与能力都要入市,入世对于我国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职能管理机制以及管理形式的挑战。而相关挑战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我国政府必须要确保WTO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落实,确保非歧视市场开放与公平竞争三大原则及其相关制度的全面落实。第二则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一定要公开透明化,第三者是对行政机关所落实的管理经济的行政行为,应当确保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有提请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我国政府要想更好的应对,三大挑战就需要转变行政单位的职能与观念,改革管理体制与方法,坚持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而健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这是应对上述挑战以及改善我国行政诉讼现状的必然举措。

四、构建行政诉讼应诉具体策略

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完善后,人民政府以及所属部门当被告的概率,针对该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构建行政诉讼应诉规程,防止消极应诉损害政府形象,损害行政权益的情况产生,相关部门应该依法积极的应诉,依法规范应诉,这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必然条件,也是完善依法行政机制的重要组成内容。

(一)构建行政应诉承办机制

必须要确定应诉的责任主体,从工作职能分析人民政府当为被告的行政应诉,从原则上确定由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责任主体统一应诉,各行政机关的应诉,确定由行政机关自身组织,各行政机关构建立法制科的,则由法制科作为责任主体,未构建法制科的通常由综合科作为责任主体,同时也可由法律顾问作为责任主体,基于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各行政机关的应诉则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统一指导审查。另外就是应该对应诉方案与相关意见进行确定,应诉方案主要是就原告起诉资格,诉讼时效,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等方面进行分析审查,对审查后的结果提出应诉意见,应诉意见主要涵盖案情简介、案情诉讼结果分析、出庭应诉参加人答辩意见,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等多项意见。最后就是应诉方案与意见,必须要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严格的审批。

(二)构建行政应诉考核机制

为了防止行政部门消极应诉,为了维护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威,必须要构建起应有的行政应诉考核机制,依法针对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进行充分的考量,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考核与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进行充分的衔接。针对消极应诉的,缺乏正当理由拒绝,相互推诿,并且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的义务的,导致案件败诉的;其次是由于应诉工作不当而受到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报的;判决裁定没有根据规定进行的等。根据行政诉讼考核机制的具体要求,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当中,对相关部门的应诉工作进行严格的考核。

(三)打造专业化的行政应诉团队

行政诉讼具有十分专业化的特征,并且原告也并不是孤立的,基本上是由身经百战的专业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而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的专业性,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出发,打造出专业的行政诉讼团队。应诉不能够只是通过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代理,行政执法的专业性技术性都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要事必躬亲。而且要打造专业的行政应诉团队,是十分有必要的,主要从专业知识研究能力,行政诉讼规则掌握熟练程度,应诉技巧等多种方面出发选拔专业的人才。而且专业的行政诉讼应诉团队有利于培养及临场应变能力,也有利于选择合适的专业团队,帮助行政部门完成行政应诉。而且,由内部人员组成的行政应诉团队,能够应对法庭错综复杂的情况,结合实际的具体状况做出灵敏的反馈,快速的调整,修正观点与思路,确定新的对策,恰到好处的应对出现的新情况,能够在危机中寻找化解危机的办法。

五、行政应诉存在劣势及应对策略

(一)行政应诉劣势

1.举证责任劣势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行政行为依据劣势,原告对规范性文件可附带审查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可能被认定不合法而导致败诉。

3.举证与答辩时间劣势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不提交或逾期提交就可能败诉。

(二)行政被告应对劣势策略

1.申请延期举证与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2.正确把握答辩状书写的技巧和提交时间

    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法》当中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之后,需要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同时被告在受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项相关材料,并且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3.案件倒逼行政机关要在源头上依法执法

     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各级政府部门必须要将观念进行转变,不能够将民告官视为敌对面,千万不能够将其视为洪水猛兽,应该以更加端正的态度进行勇敢的面对,将其作为政府与公民沟通的重要途径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利益。相关学者建议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对新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入学习与培训。能够帮助行政机关正确的认识到行政诉讼有利于行政机关管理水平的提升,并且全面掌握新的行政诉讼法,有利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落实。一定要不断的增强程序,留存证据意识,更好的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与执法能力。

六、行政诉讼应诉具体流程

(一)应诉准备

1.审查原告起诉状副本

对原告起诉状副本的审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原告的主体资格;(2)是否已过诉讼时效;(3)是否应复议未复议;(4)原告提起诉讼的程序是否合法;(5)受理案件的法院有无管辖权等。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或答辩要求裁定驳回起诉。

2.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自身审查

A合法性的审查:a主体合法;b权限合法;c程序合法 ;d依据正确。B合理性(自由裁量权)的审查

在应诉准备工作中,该案已涉及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且刑事责任的追究可能影响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时,应以书面形式提请人民法院中止案件的审理;行政机关应诉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政机关应选择诉讼代理人并填写授权委托书;行政机关应诉人员应对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进行整理,根据案卷形成的先后顺序、证据间相互关系、执法程序等,科学地对证据进行归集,整理。

3.证据细化

证据通常情况下由四大类组成,在此基础上细化:A.执法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材料;B.事实证据;C.程序证据: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询问通知书、实施(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抽样取证记录、告知书、有关事项及处罚决定审批表、送达回证等;D.法律适用证据(规范性文件)。提交证据时按分类、排序并逐页编号。

可综合举证,如证据材料某页至某页,证明当事人实施了处罚决书所述的违法行为及具体情节,或被告在作出某具体行政前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审批、告知、送达等全部法定程序。也可以根据法官要求和引导,逐份说明证据名称、证明对象,因判决书中要对各方证据的名称、内容、证明对象、是否采信的审核认定理由逐个说理。但总体仍需按照先分组、再排序,便于举证、表述和记录。

4.证据瑕疵补正

    案卷审查中发现问题,勿因普遍存在、细枝末节不以为然,在诉讼中可是大问题。A.文书中无执法人员签名,形式不合法;一人代签,格式文书,不能证明两人并表明身份;B.告知、处罚审批时间同时或倒置;C.未满事先行政处罚告知就下处罚决定书;D.送达方式不当,直接送达无权签收人签字,如门卫、会计(税务除外)或无送达人签字;E.孤证,经营额、违法所得,仅有询问笔录证明等;F.抽样取证记录(食品)无抽样人员签字或与执法人员签字混淆;无延期审批;G.无集体研究记录等;H.听证,应当听证的未告知听证(个人2000元、单位10000元处罚);J.调查是否两人进行,是否向相对人告知你的身份,同时告知是否申请回避;K.决定书内容审查,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诉权的告知等。特殊证据的处理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时补正和完善,对自己方不利证据谨慎提供。

5.做好证据目录

    行政机关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拟写答辩状,同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写辩论提纲。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填写《证据保全申请书》,写明证据存放地点、来源及可能灭失的情况,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在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判决前,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时,作出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民法院。

(二)出庭应诉

1.出庭要求

   1)参加诉讼人员应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正职或副职)及诉讼代理人因特殊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填写《延期开庭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2)参加诉讼人员出庭应诉,应当注意仪表、讲究言词得当,尊重审判人员,尊重原告,遵守法庭纪律。

2.申请回避

    参加诉讼人员出庭时,发现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应及时向法庭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三)辩论

1. 辩论策略

    在原告陈述完毕之后,行政机关参加诉讼人员经法官允许,根据答辩状进行案件陈述。

  (1)单纯的程序抗辩:我们不触及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本身,而仅仅是从原告资格、起诉条件、起诉期限、受案范围、是否应当纳入到司法审查等。(2)实体抗辩: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一个全面的论述,这是我们最常见的抗辩的方法。(3)混合方法:程序抗辩加实体抗辩同时存在。在应诉策略确认之后,就是要确定程序抗辩和实体抗辩的主要理由了。

   抗辩的基本原则主要涵盖:(1)全面答辩原则: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全面审查,而不是仅就原告的争议点进行审查。行政诉讼中原告不管他认可不认可,法院都要进行审查一遍。就是说不能够限于原告争议点进行答辩,而是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全面答辩。(2)正面答辩原则:大量的行政诉讼答辩是陈述式的,不是反驳式的。关于行政诉讼的答辩原则,我们说一般答辩状是陈述行政行为为什么合法,而不是说原告告的为什么错了,不是这样的一个逻辑。所以关于行政诉讼答辩和民事诉讼答辩,可能在思维方式上,思路上有一个非常不一样的地方。

具体辩论内容:a.具有针对性;b.简洁:如果是要正面答辩,而且要全面答辩的情况下,我们要对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述。

   第一,主体合法:要证明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第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的事实清楚,要围绕着行政行为中认定的事实进行举证。第三,适用法律正确:现在法院的审查程度,就是第一你必须明确引用条文。如果你的行政行为做得很正确,但是你没有把条文引上去,就是适用这个法律不正确。还有一个法律适用,它要求你引用到的必须是条款项,否则也叫法律适用错误。法律适用的要符合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这种原则,同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还有关于新旧法如何适用等等,一定要做出规定,做出明确的解释。第四,程序合法: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程序如果违法了,那么就认为行政行为违法了。那么行政处罚还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所以关于程序的合法性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行政行为抗辩中必须包含程序合法的内容。第五,提供哪些法律依据

第一部分就是证明有法律职权的法律依据;第二部分就是程序合法,我们在抗辩中的程序合法问题既需要证据也需要法律依据。那么证据就是说我们履行了什么样的程序,法律依据就是说法律规定的程序是什么;第三部分就是证明做出处理的依据。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处理都应该是有法律规定的,那么这个依据也要向法院出示;第四部分关于证明认定事实的法律依据。证明认定事实的法律依据经常会被忽略。

被告举证,行政诉讼被告先举证,举证倒置(但行政赔偿案件例外)。第一.要对实体法的规定相当熟悉;第二.要对举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第三.要对证据分门别类。每一起案件中的证据都可能是复杂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证据分门别类,将能够证明同一类事实或者主张的证据为分一类,实务中我们把它叫作一组证据。然后制作一份证据清单,将每一组证据中每一份证据的名称、页数、来源或形成过程、证明事项都写清楚,让人一目了然。这项工作是庭前必须要作的。举证的成败,关键在此一举。同时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弄清楚哪些证据该举,哪些不该举。对于似是而非的证据,我们不能举,对于不属于我们举证责任的证据,一般也不举。二是证据载体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法庭。第四.提交证据载体时需要注意的事项: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第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内容。有的证据我们需要在法庭上全面展示,有的则只需要出示部分内容。这个不能一概而论。第六.注意自己的语速和吐字。

被告质证、询问(原告提供证据)

参加诉讼人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及要求,有针对性地出示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并明确阐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或对其陈述有异议的,经法庭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或申请重现鉴定、查证或勘验。

质证策略

A.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B.不予质证情形:1.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因行政机关要求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2.行政相对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行政相对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

2. 法庭辩论

    参加诉讼人员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证据效力和程序规范等方面与原告进行辩论,阐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原告在辩论中提出的问题和观点逐一进行答复和辩驳。

(四)最后陈述

    参加诉讼人员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为被告进行最后陈述,就法庭辩论的重点、焦点和请求进行简要的陈述。

(五)核对庭审笔录

    参加诉讼人员在庭审结束后,应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法院提出。

(六)签收判决裁定

    对法院送达的判决和裁定签收、登记,依法履行服从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一审判决时,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行政上诉状》,提起诉讼。

(七)上诉和二审应诉

1.上诉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时,应制作《行政上诉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法院。

上诉状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首部,包括上诉状的名称、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等;(2)正文,包括上诉请求、理由及依据;(3)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行政机关的名称、法人代表签章及上诉时间等。

2.二审应诉

1)在原告上诉获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进行二审应诉时,拟写答辩状提交二审法院。上诉答辩状的写法与一审答辩状的写法大致相同,只将案由改为“因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字×号行政判决(裁定)书而提起上诉,现就其上诉所提事实和理由作出答辩”。(2)二审举证、出庭。a:在二审以书面审理的形式进行时,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据,特别是一审中未出现的证据和文件,以支持上诉理由或答辩理由。b:在二审以开庭审理的形式进行时,按照法律规定,出庭参加诉讼。

3.二审判决签收

1)行政机关对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裁定进行签收、登记,依法履行服从二审判决结果;不服二审判决结果的,拟写《申诉书》提出申诉。(2)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或拒绝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

(八)申诉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检察院提出书面的申诉。2.检察院受理《申诉书》,提出抗诉,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再审或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书》决定再审以及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理《申诉书》决定提审或发回再审时,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积极举证和陈述案情。3.申诉不为法院、检察院接受,再审或提审维持原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结束全部诉讼活动。

六、总结

    行政诉讼是行政系统外部的一种纠错修错机制,通过行政诉讼的渠道解决错误的行政行为,跳出行政体制框架来救济权利,行政诉讼又是一种横向的权力监督机制,是横向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行使,行政诉讼还是一种事后救济机制,是相对人合法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线。我国对行政活动设计了事先、事中、事后控制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最后一道防线,有定纷止争、权利救济、法律监督三大基本功能。行政机关积极参加行政诉讼,也有四个方面的价值体现:一是体现了我们的政府是责任政府。二是体现了我们的政府是诚信政府。三是体现了我们的政府是法治政府。四是可以反过来促进和改善政府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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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旭. 论行政诉讼被告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D].湘潭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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