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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商局执法无据

(2012-01-31 13:29:53)
标签:

科技

哈尔滨市

宋体

哈尔滨工商局

数字移动电话

it

分类: 行业技术

哈尔滨工商局执法无据

新华社哈尔滨129专电(记者梁冬)来自哈尔滨市工商部门的消息称,近日,哈尔滨市工商局正对该市的电话计费标准、固定电话基础费等电信服务中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启动“叫停电信收费不合法规则”行动,包括固话基础费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行收费方式有望被叫停。

维护消费者权益是件好事,但是既然是执法就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执法有据。而不是头脑发热,挑战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

首先,哈尔滨工商管理局没有对于电信业务的管理执法权。集中整治、叫停收费方式从何而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目前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就是各地的通信管理局,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派出机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在各地进行电信业的监督和管理,这也是电信业务唯一具有执法权的单位。包括电信资费的监督管理都是由这个机构在执行,同时它也有接受投诉和了解民意的渠道。地方工商管理局并不具有对于电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法权,在具有法律明确的执法机构的前提下,哈尔滨工商局越权管理是干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体系,破坏了管理格局,造成多头管理,执法混乱。

其次,哈尔滨工商局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错误理解相关法律。因为缺乏专业的管理经验,对于相关法律哈尔滨工商局就理解不清。新闻称:“哈尔滨市工商部门还根据《全国数字移动电话(CSM)计费原则暂行规定》,认为哈尔滨市的电话以分钟为单位的计费方式也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因为按现行的计费方式,即使只通话几秒钟,也要按1分钟收费,通话1分零1秒,则要按照两分钟收费,这明显违背了民事活动以及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对于计费单元是如何规定的:

1995年原电邮部颁布的《全国数字移动电话(GSM)计费原则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以分钟为计费单位,有效计费时间自被叫应答开始至首先挂机或无限信道释放为止的计费原则。

2000年,原信息产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对部分电信资费进行结构性调整,改革国内长途电话等部分资费的计费单元,将计费单元由1分钟缩短为6秒钟,但移动电话基本通话费的计费单位未做调整。

2004年,原信息产业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出《关于中国移动通信GSM移动电话业务计费原则备案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载明:“移动电话基本通话费以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有效计费时长自被叫应答开始至任一方挂机或无限信道释放为止。”

无疑这些计费原则都是政府规定的,哈尔滨工商局如果认为这些计费办法不合理,应该推动法律、法规的改变,推动制定出新的计费办法,而无权去对电信运营商进行整治甚至课以罚款。

打维护消费者利益旗号是很容易的,但一个国家同样也是执法机构,都是有法不依,有制度不执行,无视行政管理体系,我们还能奢望保护好消费者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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