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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高管”们的税收返应当休矣

(2007-01-03 23:23:16)
分类: 相峰开侃

 

 

新年伊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年入12万以上的“富人”要对全年收入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日益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的话题。在实行累进税制的情况下本来应该是高收入者多纳税,但是在我们的身边却偏偏有这么一个特殊的“富人”群体,他们不仅拿着远高于普通百姓的高薪,而且还可以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合法避税,如果买车、买房和参加培训的话还可以从政府那里拿回高达30万元的个税返还。这些享有个税“优惠”的群体就是在京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们。市政府在2006年伊始发布的《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根据这一文件, 200621开始,北京的金融高管们将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返还部分,来购买住房、汽车或者参加各项培训,总额将不超过30万元。而在北京金融产业从业的在职员工,在工资总额20%范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公积金缴存没有上限。不仅如此,金融企业的高管还可以在子女入学、办理本市户口等诸多方面享受市政府给予的优惠。笔者认为,对这部分“特殊”从业人群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一种“劫贫济富”的政策,既有损税法的公平,不利于社会和谐,实际上又达不到政策制定的“引资”目的。应该尽早予以取消。


从文字表面上看,金融高管们享有的税收优惠应该是市财政从地方留成中拿出来进行定向返还的补贴行为。问题是财政资金应该主要用于公共福利,而为高收入的金融高管们买车、买房“锦上添花”则完全属于用错了对象。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数据,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8万元。其中有的银行人均年工资超过20万元。实际上金融行业高管阶层收入更高。在股市火爆,并购频繁的年代,银行家们的百万年薪早已经不再是凤毛麟角。较之全国城镇职工不足两万元的年收入水平,北京金融界可谓地地道道的“高收入”人群。而这些已经是居于金字塔的顶尖,掌握较高经济和社会资源的“精英”,如果还要享用财政补贴,并且在教育等其它方面挤占社会资源,则不吝为一种新的社会不公,恐非政策制定者们所乐见。

 

再从法理上看,个人所得税是社会收入的调节器,其征收首先应该体现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即政府应对全体纳税人不分职业、背景公平依法征税。在我国目前收入差距之大已经影响到社会和谐的情况下,尤其有必要强调对高收入阶层的个税征收,而不能反其道而行之。根据《个人所得税》第五条规定,只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而北京市政府对“金融高管”们返还个税,作为一种事实上的税收减免,如果并没有按第三种情形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则不仅有悖公平,而且似乎还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精神之嫌。

 

有人也许认为金融高管们拿到的毕竟是个税的返还部分,如果就此能为首都引进了更多金融业的投资,创造出更多就业和税收,甚至在与其他城市对“金融中心”地位的竞争胜出一筹,对地方经济来说还是“划算”的。笔者认为,这一“算计”也未免过于一厢情愿。首先,资本逐利的本性决定了企业的选址要有利于实现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尤其在跨国公司里,投资决策与操作分离是一条重要惯例,以避免利益冲突。潜在的受益“高管”们职级再高,绝大多数仍属于雇员的脚色,恐怕不会把在某地可能为自己获得更多个税返还堂而皇之地列入企业选址的重要考虑因素,;相反,负责任的公司多强调遵守投资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包括依法缴纳个税。其次,对于外籍高管们来说,其本国(例如金融业最为发达的美国)往往是按居民在全球的收入征收个税,根据中国与绝大多数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东道国征收的个税应该在母国税务机关获相应减免,换言之,这厢如果少征,那边就相应地少获减免。所以即使东道国这里有所优惠,外籍高管们实际获得的“甜头”并不如我们的政策制定者们想象得大。

 

政府究竟应该对金融高管的高收入采取什么态度,其实全球金融业最为集中的纽约和伦敦市政府的做法为北京市提供了参照。据一月二日的《环球时报》报道,去年华尔街的巨额年终奖将为纽约州和纽约市分别带来了16亿美元及5亿美元的税收;而伦敦金融城的从业人员去年给政府上缴了120亿英镑的所得税。随便说一句,伦敦近年来金融业发展劲头强劲,有盖过华尔街之势,专家多归功于撒切尔夫人时代开始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但其中并未闻有给“金融高管”们买车、买房减税一说。2006年底前,中国银行业实现了全面开放,9家获批设立的外资银行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上海为注册地。这一结果,足以证明去年初推出的税收返还,并没有打动多少外资“金融高管”们选址时的芳心。笔者无意在此探讨,京沪间何以有这么大的差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但对“金融高管”们的个税返还(还有其它的种种不必要的财政补贴)这样一些既无多少实际效果,又有悖税法精神和社会公平的优惠政策可以尽早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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