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相当因果关系
(2020-08-13 14:57:03)分类: 汽车保险纠纷 |
近日媒体报道的捡纸箱被索赔的一起交通事故案,结合判决书(2018)苏02民终2826号,事实方面还有些争议,如到底是捡纸箱还是偷纸箱,本案争议焦点是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捡拾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审法院认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且占比达30%,理由是侵权行为增加了死亡后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联想到与本案接近的是劝阻吸烟死亡案。如2019渝05民终3699号,法院认为根据一般认知,单纯发生口角并不足以产生致人死亡的后果,两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是捡拾行为,一个是公共场合吸烟,违反了通常的道德观念和义务是否影响了法官的自由心证?
相当因果关系判定标准一般是指无此行为,必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生此种损害。“相当”指的是该行为产生的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异常的。 最终的判断要回归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概率论。
交通事故案件中“相当因果关系”并不少见,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事故原因类,一类是损害后果性。
事故原因类。
对交通事故的成因有相当因果关系,一般都是来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外的责任人。如上述捡纸箱案例。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10期(总第240期),丁启章诉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怠于巡查和清障的不作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相当因果关系,且责任为80%。
损害后果性。
事故成因比较明确,但对损害后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一般是造成了死亡,突破了一般情形难以预见的后果,往往有其他因素介入。如(2017)赣01民终2652号,受害人交通事故会后抑郁自杀,法院认定与交通事故有20%因果关系。再如重伤出院后死亡,(2016)苏民申3236号,很多是基于传统习惯,不愿意死在医院,根据伤情推断,虽然没有尸检报告,基于一般经验,认定死亡与交通事故是100%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