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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受益权是否等同放弃继承权

(2019-07-05 11:29:18)
标签:

放弃继承权

受益权

分类: 人身保险

【案情简介】张三身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身故保险,未指定受益人。某日,张三病故,张某父母已故,张三离婚后未再娶,有一儿子张小四,张三另有兄弟张五、张六。张小四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书面声明,声明书写“张小四自愿放弃张三保单下所有保险金的申请权利及受益权”。后保险公司据此将保险金平均支付给张五、张六。后由于张三继承纠纷,张五起诉。法院认为张小四放弃保险金的申请权利及受益权,不是放弃继承权的表示,而是参与继承后所得遗产的处分。判决张三其他财产仍由张小四继承。

【争议焦点】本案涉及到放弃保险金申请权、受益权和放弃继承的关系。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注意本案为没有指定受益人,适用该条第一款。本案没有指定张小四为受益人,否则适用该条第三款。本案的争议为该份声明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放弃保险金申请权和受益权是毋庸置疑的,那究竟是算放弃继承权(保险金部分)还是参与继承,这是两个截然相反的法律后果。

如果是按照放弃该部分继承权处理,那么由于第一顺位没有其他继承人,则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如果是按照参与继承处理,那么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相应债权债务也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此种情况下将可能出现一种悖论,第一顺位将遗产处分给第二顺位继承人,但也认定为其继承遗产,因此债务人仍向第一顺位继承人主张权利。

出现本案的争议,主要是对放弃继承的不同理解。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里涉及到的问题究竟什么才算数放弃继承的表示,书面书写的“放弃继承”是理所当然可以认定。但现实生活中,老百姓并不是使用法言法语,如放弃财产的继承权可能写“房子我不要了,钱不要了,所有财产与我无关等等”,以及本案保险公司常用到的放弃保险金申请权和受益权。笔者认为使用这样的词语应当认为放弃针对该部分遗产的继承权,而不应苛求使用标准的法律术语。而本案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中也是按照放弃继承权来处理,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第二顺位继承人,而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处分理赔金。如果是按照这种操作,还需要第一顺位继承人给他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书,而不能仅仅是放弃保险金申请权和受益权。

裁判检索

2014)汉民初字第1769号,法院认为高德元共有3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高德元之妻周秋桂、高德元之子高绍平已共同出具保险金受益权放弃声明,明确表示放弃保险金受益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的规定,原告主体适格,被告关于周秋桂、高绍平应被追加为共同原告的辩称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可见本案法官也认为放弃保险金受益权等同于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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