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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辩护之查勘员

(2014-09-24 12:55:26)
标签:

保险诈骗

保险诈骗辩护

查勘员

理赔员

安邦保险

分类: 保险诈骗罪

保险公司查勘员或其他理赔人员内外勾结的案件涉及到多为职务侵占罪,业内尤以安邦保险杀伐决断,可能其他保险公司多以辞退为主,不会移送司法机关。

   刑法条文为183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贪污罪较职务侵占罪重,对于保险理赔人员是否构成贪污罪,查勘员这类的小虾米肯定不够,对于理赔经理以上的,则是辩护重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案例:(2013)杭桐刑初字第423号陈文宝贪污案,法官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控股的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及下属桐庐支公司均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经中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委员会讨论决定,自2007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文宝被杭州市人保公司聘任为桐庐人保公司经理后被续聘,依此认定陈文宝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014)濮刑初字第17号董某职务侵占案,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法院以董某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办理的劳务派遣人员(非在编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定职务侵占罪。

   (2013)滦刑初字第161号许某挪用资金案,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法院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许某某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聘用的滦县营销服务部经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仅定挪用资金罪。

(2014)虞刑初字第104号袁某贪污案,身份系村委会主任兼中国人保虞城县支公司业务员,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检察院、法院在对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的性质上分歧较大,辩护空间较大。

对于保险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比较如下:

罪名

保险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分类

金融诈骗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

单位犯罪

不可

三类罪犯

起刑点(较大)

个人1-5万

单位5-25万

2-40万(广东一类地区)

刑罚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巨大

个人5-20万

单位25-100万

40万以上(广东一类地区)

刑罚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特别巨大

个人20万以上

单位100万以上

-

刑罚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通过比较一般来讲,相同金额职务侵占罪较保险诈骗较轻,而一般情况下内外勾结涉及到共犯的问题,辩护空间大,我国共犯的理论有主犯决定说、实行犯决定说、特殊身份说等,可以根据罪名轻重选择辩护。

案例:(2014)南刑初字第125号案件,薛x、陈X、周X系安邦保险查勘员,闫X系修理厂人员,崔XX系驾驶员,5人制造虚假赔案,最后薛X定保险诈骗罪和职务侵权罪,其他几人仅定保险诈骗罪。当然对于薛X是否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也有辩护余地。

(2014)宜珙刑初字第30号,黄之强系伤者,袁某某车主被保险人,王某某安邦保险查勘员助理,法官以王某某身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处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第四款是否适用于保险查勘员,有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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