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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辩护之主观方面

(2014-10-28 17:32:45)
标签:

保险诈骗

掉包

分类: 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的刑法条文没有对主观方面进行明文规定,通说认为保险诈骗罪要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可以根据辩护需要是否认定为犯罪构成要件。

非法占有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方面为“非法性”。即保险金的获取是非法的,而不是合法的。如被保险人因车辆年检过期,误以为交强险不赔,伪造车辆行驶证年检资料索赔。因交强险理赔与行驶证是否过期无关,因此被保险人对保险金是合法占有,尽管在理赔过错有存在欺骗,但不够成保险诈骗罪。另外对于保险不予理赔的情形应以法院判决为准,而不能单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为准。如被保险人实习期上高速没有陪同发生事故,伪造驾驶证实习期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可以以免责条款的其他情形拒赔,但法院一般对此类案件以兜底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因此也为合法占有。

第二方面为非法占有的主观心态在保险索赔过程中。如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出事故后,为获取保险赔偿,让其他人顶包,此种情况属于保险诈骗。如被保险人有驾驶证闯红灯后出事故,怕扣分叫人顶包,后被公安机关识破,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并记载了掉包情况。被保险人认为此种情况仍应理赔,凭该认定书索赔,无论法院是否支持,都不应当认定保险诈骗。尽管在事故后企图掉包蒙混过关,但目的是扣分,不是占有保险金。而在索赔时,认定书已经记载掉包情况,被保险人在后续索赔过程没有欺骗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第三方面占有人可以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对于交强险或商业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受害人。如被保险人隐瞒商业保险免责情形,则第三人非法占有了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交强险,对于醉驾无证等情形,对受害人采取的是先赔后追的情形,因此被保险人隐瞒此类情形,受害人属于合法占有,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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