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压断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4-08-22 16: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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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肢 |
分类: 交强险纠纷 |
案号(2012)溧民初字第2100号、(2013)常民终字第234号
案情:2012年6月17日20时,王某驾驶小型客车撞到步行过马路的金某,金某倒地后又被朱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碾压,造成金某左小腿离断死亡,后吴某驾驶另一辆货车碾压了分离的左小腿。交警无法查清事故责任。
法院判决:由于无法证实是撞到行为还是碾压行为导致金某死亡,故上述两行为均应对金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排除被告吴某与金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其碾压到与金某身体分离的左侧小腿,也造成了原告的精神损害,故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其车辆所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规定承担11万的赔偿责任,至于超限额部分的损失,被告吴某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分析:近年来常有碾压尸体案发生,此类案件一般赔偿精神抚慰金,金额不大1到3万元。法院断案的逻辑是碾压断肢->具有过错->交强险无过错原则
本案涉及到几个争议问题:
1.断肢是否属于尸体吗?
两者不完全相同。断肢有可能是活体,还可以再植,而尸体是死后留下的躯体。因此受害人未立即死亡的,断肢仍作为身体一部分,算侵犯健康权;受害人死亡的,断肢算作尸体,按侵犯尸体处理,为人格权的延伸保护。两者的区别应以事故时受害人是否存活区分,而不应以能否再植为标准。
2、断肢能否延伸到身体的其他部分?
如人体血液、尿液、牙齿、毛发、假肢?笔者认为应仅局限于头颅、躯干和四肢等大部件,如过于细小如小指离断,让机动车发现如此细小的东西也强人所难。
3、 交强险是否应全部赔偿?
本案中碾压断肢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万元,其于8万是赔偿的死亡赔偿金。笔者认为此处曲解了交强险的无过错责任,交强险的无过错责任仍然有因果关系在内。本案中的碾压断肢的车辆既然于受害人死亡无关,就不应该赔偿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只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笔者想到另一个案例,救护车载呼吸窘迫病人在返回医院门口被A车相撞,A车负主责。病人后送回抢救无效死亡,但死因是呼吸窘迫,与车祸无关。不能因为A车在事故中负有责任而适用交强险的无过错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