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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压断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4-08-22 16:30:16)
标签:

断肢

分类: 交强险纠纷

案号2012)溧民初字第2100号、(2013)常民终字第234

案情:2012年6月17日20时,王某驾驶小型客车撞到步行过马路的金某金某倒地后又被朱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碾压,造成金某左小腿离断死亡,后吴某驾驶另一辆货车碾压了分离的左小腿。交警无法查清事故责任。

法院判决:由于无法证实是撞到行为还是碾压行为导致金某死亡,故上述两行为均应对金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排除被告吴某金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其碾压到与金某身体分离的左侧小腿,也造成了原告的精神损害,故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其车辆所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规定承担11万的赔偿责任,至于超限额部分的损失,被告吴某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分析:近年来常有碾压尸体案发生,此类案件一般赔偿精神抚慰金,金额不大1到3万元。法院断案的逻辑是碾压断肢->具有过错->交强险无过错原则 ->赔偿11万元- >与死亡无因果关系 ->超出交强险不用赔偿。

本案涉及到几个争议问题:

1.断肢是否属于尸体吗?

两者不完全相同。断肢有可能是活体,还可以再植,而尸体是死后留下的躯体。因此受害人未立即死亡的,断肢仍作为身体一部分,算侵犯健康权;受害人死亡的,断肢算作尸体,按侵犯尸体处理,为人格权的延伸保护。两者的区别应以事故时受害人是否存活区分,而不应以能否再植为标准。

2、断肢能否延伸到身体的其他部分?

如人体血液、尿液、牙齿、毛发、假肢?笔者认为应仅局限于头颅、躯干和四肢等大部件,如过于细小如小指离断,让机动车发现如此细小的东西也强人所难。

3、 交强险是否应全部赔偿?

本案中碾压断肢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万元,其于8万是赔偿的死亡赔偿金。笔者认为此处曲解了交强险的无过错责任,交强险的无过错责任仍然有因果关系在内。本案中的碾压断肢的车辆既然于受害人死亡无关,就不应该赔偿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只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笔者想到另一个案例,救护车载呼吸窘迫病人在返回医院门口被A车相撞,A车负主责。病人后送回抢救无效死亡,但死因是呼吸窘迫,与车祸无关。不能因为A车在事故中负有责任而适用交强险的无过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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