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天兔”横扫广东,造成大量树木折断砸坏汽车,那么车主除了向保险公司索赔,还能向谁索赔呢?“天兔”能否算不可抗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确定,可以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确定。
“城市绿地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园绿地、城市道路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由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负责;
(二)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权人负责;
(三)居住区的城市绿地,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
(五)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施工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权属不明的绿地,由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管理和保护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侵权责任法90条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一般只有在属于不可抗力情况下,林木管理者和所有人才能免责。因此界定天兔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即为此类案件的关键。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外在力量,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应考量主、客观因素。由于各级政府部门已经提前几日作出了台风预警,因此“不能预见”不能成立。但由于此次台风强度大,树木众多,人力稀缺,树木折断、吹到,可以看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从绿化技术角度来讲,由于沿海地区多台风,绿化时可以采用深根性、抗风能力强的树种,如香樟、杜英、马褂木、银杏等。树木可以采取一定的防风加固措施。 但是,我国目前并未形成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也未对抗风等级作出明确规定,在个案中仍然要靠法院根据案情进行自由裁量。
汕头2001年尤特台风地下车库被俺案,一审法院认为台风引起海水越堤和倒灌入市区,超越了被告可预见程度,没有过错,酌情判令被告承担10%赔偿责任,二审双方调解结案。
象山2005年麦莎台风小区溺亡案,法院认为台风是不可抗力,但台风所带来的雨水给小区造成的积水情况,物业公司应该可以注意到,也可以预见到,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溺亡小孩父母30%。
镇江2009莫拉克台风塑板砸车案,法院认为莫拉克”经过镇江时已经减弱为热带风暴,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告违章停车,判决被告承担80%责任。
北京2011年树木砸人案,法院认为 5、6级风力属一般自然力,并非台风等不可抗力,林木即便因此种风力被吹倒、折断,也不能构成被告的免责事由,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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