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保险法笔记十一保险竞合
(2012-10-10 12:22:11)
标签:
杂谈 |
分类: 台湾保险法 |
一、保险人给付是同一个被保险人
二、溢额保险条款、不负责任条款、比例分摊条款
三、先决定主要契约,无法决定,都视为主要契约。
1、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法
2、等额最大损失法
3、保费比例分担法
4、实际保险数额分担法(假设另一方不存在)
四、人身保险与强制险的竞合。
二、溢额保险条款、不负责任条款、比例分摊条款
三、先决定主要契约,无法决定,都视为主要契约。
1、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法
2、等额最大损失法
3、保费比例分担法
4、实际保险数额分担法(假设另一方不存在)
四、人身保险与强制险的竞合。
前一篇:台湾保险法笔记十复保险
后一篇:台湾保险法第十二章损失的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