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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保险法笔记十复保险

(2012-10-10 10:49:54)
标签:

杂谈

分类: 台湾保险法
一、所有权和抵押权投保不构成复保险。多个保险人,同一保险契约不为复保险。
二、要保人需通知各保险人各保险金额,
要保人恶意,无不当得利,后一保险无效。意图不当得利,都无效。
   保险人善意,不返还保费;恶意则返还。
要保人善意,比例赔付。
三、德国保险法对复保险采取保险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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