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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保险法笔记七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2012-10-08 08:50:38)
标签:

台湾保险

杂谈

分类: 台湾保险法
一、权利: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保险费返还请求权
二、时效
两年,起算点事故发生日,不算首日。例外:知悉,责任保险。
三、义务:据实说明。义务人:要保人;时间:缔约时;范围:书面询问。人身险告知为病征不是病名,案例Holub v. Holy Famlily Society Insured patient.
四、违背说明义务造成风险变更以客观说较合理。要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对价平衡未破坏。
五、保险人解除权,部分契约。另一部分要保人行使终止权。向要保人全体继承人表示。保险契约解除不属于日常事务代理。
六、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台湾法院主张否定说;德国持肯定说。(我国保险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也出现此问题,最新意见稿已删除此条)
七、不可争议约款,台湾只认可有利于被保险人,美国双方都有效。
八、复效。以不再说明为主流意见。
九、保险费强制执行,人寿保险禁止,其他可以。
十、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主观为主,客观为辅。自行车上高速被撞,台湾法院有的认为属于危险增加,应通知;后有法院认为此人因被车撞属意外,偶发过失,应赔偿。
知悉人为法人时,必须为负责人或代表人,雇员不行。
轻微风险增加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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