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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保险法笔记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012-10-08 08:51:59)
标签:

杂谈

分类: 台湾保险法

一、性别精算保费可能存在歧视。Hartford Accident & INdemnity Co v Insurance Commission of Commonwalth of Pennsylvannia.保费给付人为要保人,但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代缴,保险人不得拒绝。
二、保险人对要保人抗辩延伸之受益人
三、所欠保险费保险人给付赔款时可以扣除,即使要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四、约定缴费生效的,对于保险契约成立但未生效,德国保险契约法规定,保险人可以行使撤销权,3个月未诉讼视为撤销。
五、财产保险未交保费,保险人可以起诉,或进行催告,解除契约。
六、人寿保险未交催告后,效力停止,可复效或终止。催告期间参照德国保险法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数人、一人故意,其他人不影响。案例Unigard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v. Argonaut Insurance Company儿子故意纵火案。
八、返还全部保险费。
(一)保险契约无效。
1、危险消灭恶意承保。
2、无保险利益
3、恶意重复保险
4、无法定订约程序
5、超龄承保
(二)保险人解除契约
1、违背特约
2、危险增加解约
3、违背共保条款
九、返还 部分保费
(一)依时间比例
1、标的灭失
2、危险增加终约
3、危险减少终约
4、破产
5、危险灭失
6、战争
(二)依金额比例
1、善意重复保险
2、善意超额保险
3、标的部分损失、保额超出规定
十、无需返还
1、恶意重复保险
2、先出险后投保
3、违反如实说明
4、保险利益因保险事故丧失(车险综合险,车损全损不退盗抢保费)

十一、减损费用保险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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