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诉讼典型案例三》笔记案例186-190
(2012-04-05 1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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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保险公司民事调解书杂谈 |
分类: 汽车保险纠纷 |
186.人身损害索赔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
人身债权一般不能转让,该案中存在工伤交通事故的问题,死者单位不能获得人身债权转让。但在一些特别重大事故中这一行为又是允许的,如群死群伤案件,一方代单位或政府部门先行赔付后,再来向肇事方索赔,符合受害人快速救济的法律效益,应该支持,当然这个债权转让以实际支付为限,不能牟利。
187.拒证推定原则在保险诉讼中的作用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民终字第3333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按理应该做参与度鉴定来确定,因双方都未申请,法院按50%计算。
188.财产险中保险财产地址与保险标的物范围的认定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保险标的地址这一概念保险界理论未引起充分重视,尤其在涉及房产、仓库,加上搬迁中,这一因素异常关键,是否标的引起变化,风险是否增加,理论界研究仍不足。该案从表面上看投保时疏忽不完整造成的,保险公司抓住漏洞,不予赔付。按正常来说,投保财产两个地址少一个是完全不同的,可以推断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关于地址因素的影响,有待进一步研究。
189.财产一切险的赔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4118号民事调解书
调解结案,信息较少。
190.保险公司调查笔录的证据效力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
内部人员作案,保险公司充分利用了时间,拖延时间,待破案后上诉成功。另外退还赃物的,应认定为无损失,否则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