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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典型案例三》笔记案例131-135

(2012-02-25 15:25:30)
标签:

营运

逃逸

杂谈

分类: 汽车保险纠纷

131 家庭自用汽车从事营运的法律后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063号民事判决书

保险纠纷里的营运包括客运和货运,本案涉及到客运。关于客运的争议,目前有一时性还有长期,空载还是客载,有无利润等。

一时性的说法主张:无论平时是否营运,只要出险时营运,就增加了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长期性的说法主张:有证据平时证明是营运,尽管这次出险没有营运,但是与保费不匹配,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

客载即有乘客的,运管一般都是抓现行,不再赘述。

空载说法主张,准备去拉客,如果导致了风险赠加,保险公司也拒赔,如有案例,一司机发广告拉客,被客人叫到宾馆接客,后被抢劫,将车辆劫走,虽然营运未发生,但准备营运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关于是否有利润,运管部门与公众曾经争议很久,即所谓的拼车,收取一定的成本费是否构成营运,争议较大,涉及到成本利润计算,一般认为是营运。

另外争议的是商家服务是否构成营运,如免费班车,买飞机票免费送机场,上幼儿园免费送上学。这些所谓的免费尽管可能是从商品、机票、园费中抽取,羊毛出在羊身上,但由于不是现场以运费方式支付,应不属于营运。

还有争议的是营运是否与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如本案事故为爆胎,营运与事故无因果关系,但对车上人员理赔结果有影响,那对车损是否有影响呢?争议较大,本案中可以套用车辆超载导致爆胎,如其他案件如无因果联系,个人倾向于无关系险种应该赔付。

本案中另一个问题是保险公司笔录,笔录性质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没有出庭,是否有效?该笔录性质是否合法,如双人询问,告知义务,身份证,签名等。法院根据证据优势规则采纳,也不为过。

 

132.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办理批改的法律后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同以上论述,但法官在论述中引用了一个原则:即要求搭乘的并非老弱病残幼或其他急需救助的人员,换言之,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老弱病残幼而实施的抢劫盗窃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这就引申出一个重要原则:理性人原则。即一般理性人在此种情况是否会实施该种行为。这原则无疑值得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引起重视。

另外本案中涉及到关于营运的定义争议,是否引用运管部门还是保险条款的争议,在http://blog.sina.com.cn/s/blog_581941700100msl8.html一文论述过,不再赘述。

 

 

133.变更保险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法律后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0)丰民初字第16910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货运,证据为笔录。与以前案例类似,不赘述。

 

134.改装车辆的法律后果

郑州仲裁委员会(2009)郑仲裁字315号裁决书

仲裁案件。对改装超载,以前有过仅提供照片,法院以交警未认定而视而不见,本案中进行了鉴定,证明有因果关系,增加风险。

 

135.驾驶员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情形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

交警目前很少写逃逸,只写不在现场和逃离,关于是否理赔,http://blog.sina.com.cn/s/blog_581941700100mlv2.html一文已有观点,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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