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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典型案例三》笔记案例96-100

(2012-01-29 17:17:27)
标签:

交强险

无证驾驶

准驾不符

12分

杂谈

分类: 交强险纠纷

案例96 交强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五)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0)杭余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

同案例95,不分项,且打通财产

 

案例97 交通事故中无责方交强险的赔付(一)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0)乐民一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

无责按有责计算,且打通限额。

 

案例98 交通事故中无责方交强险的赔付(二)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民终字第3142号民事判决书

同上

 

案例99 交强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认定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商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B2 驾驶拖拉机,准驾不符,属于无证驾驶,但法院认为不等于“未取得驾驶资格”。

关于准假车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回复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19条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2、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5】43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十月十四日来函收悉。经对来函中所涉及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适用的三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公安部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3、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
“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7〕327号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柳兆福诉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一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案例100 驾驶证计分达到12分是否构成无有效驾驶资格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

“超过12分的不得再驾驶机动车上路,应当认定为丧失驾驶资格,且不以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为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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