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诉讼典型案例三》笔记案例96-100
(2012-01-29 17: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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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无证驾驶准驾不符12分杂谈 |
分类: 交强险纠纷 |
案例96 交强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五)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0)杭余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
同案例95,不分项,且打通财产
案例97 交通事故中无责方交强险的赔付(一)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0)乐民一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
无责按有责计算,且打通限额。
案例98 交通事故中无责方交强险的赔付(二)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民终字第3142号民事判决书
同上
案例99 交强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认定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商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B2 驾驶拖拉机,准驾不符,属于无证驾驶,但法院认为不等于“未取得驾驶资格”。
关于准假车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回复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19条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2、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一、关于对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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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
案例100 驾驶证计分达到12分是否构成无有效驾驶资格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
“超过12分的不得再驾驶机动车上路,应当认定为丧失驾驶资格,且不以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为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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