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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典型案例三》笔记案例91-95

(2012-01-29 14:12:16)
标签:

交强险

分项限额

杂谈

分类: 交强险纠纷

案例91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2010)沧商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件有一定代表性,代签名的问题,构成委托代理,签名有效。关键是这个代理人是车行还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

 

案例92 交强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一)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0)泗民初字第0070号民事判决书

交通事故无法查清有两种情况,一是本案无碰撞痕迹,可能是汽车正好路过,与事故无关,不承担责任,二是碰撞属实,但责任无法认定,如不知道谁闯红灯,这种情况下交强险按照有责任赔偿。

 

案例93 交强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二)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0)诸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潍民终字第1064号民事调解书

 

17岁已工作,按城镇赔偿,无争议

 

案例94 交强险中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崇民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特殊的是法院凭证言将全责变无责,比较少见,其他争议不大。

 

案例95 交强险中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四)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0)公民一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

打破分项限额的,目前全国个别法院打破分项限额,做法也是五花八门,有全打通的,包括财产的,有不包括财产的,有医疗仍按1万的,其余打通的。法律适用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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