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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典型案例三》笔记案例36-40

(2011-12-25 15:05:08)
标签:

江苏省

保险事故

民事判决书

保险公司

轻便摩托车

杂谈

分类: 人身保险

案例36 保险合同受益人变更的认定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

受益人之争,有点像龚心如遗产纠纷了。第一个问题遗嘱形式。目前遗嘱形式经常存在瑕疵,使得日后纠纷增多。遗嘱最好是经过公正或律师见证,保证遗嘱的有效性。第二个问题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遗嘱能否进行分配?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可以作为遗产分配,但指定受益人的,保险赔偿金已归属受益人,被保险人不能进行分配。如果变更受益人也必须向保险公司申请,履行相关手续,而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来进行变更。

 

案例37 病历的证据效力
江苏省淮安县清河区人民法院 (2010)河商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红书

该案件为连环案,已生效判决未见,只是述死亡原因不明,为何未能查清,谁的过错没有述及,不好判断。而本案确实需要对既往疾病和死因的因果联系进行判断。而法院认定投保人故意带病投保,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关于病历既往史的效力以前已经论述过,不再赘述。

 

案例3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证明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桂市民终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

“造成”类案件很常见,原告一般都主张免责条款必须与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此观点也不为错。而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中往往论述原因是可能不将所有违法因素作为判定责任大小的依据,主要是基于路权、优先权等情形,因此一些无证驾驶或无车证不会列为事故责任依据,只会写在行政处罚中。但确定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不能仅靠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本案中车辆为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对于轻便摩托车、助力车因结合当地政策,是否要求上牌,以及事故检测车辆是否合格来综合确定。如果检测不合格,则风险因素增加,保险公司拒赔有理。而如果当地政策允许助力车不上牌上路,则仅以免责条款拒赔则较为牵强。

 

案例39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适格原告的认定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法院(2010)蓬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

团体意外险中投保人是单位,被保险人是员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是员工。在关于保险合同成立、解除、撤销、缴费等问题上,投保人单位具有诉权。因此,本案如需单位起诉,只需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保险合同的批改生效日期。

 

案例40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中建筑安全主管部门证据的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钟商初字第0089号民事调解书
建工险由于不记名,费率低,死伤率高,安监证明成立保险公司的杀手锏,对于死亡及高度残疾的需要安监证明。而建筑业转包现象严重,加上安监部门的考核,施工方也不想安监部门介入影响工程进度,因此安监证明非常难搞,保险公司常以此不立案或拒赔。严格的来说安监证明与保险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只是一个事后的证明材料。如果保的是团体意外保险,保险公司也不需要安监证明。不过一些地方法院也支持这种做法,如广东高院的文件就规定车辆保险在保险事故后应通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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