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诉讼典型案例三》笔记案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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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杂谈 |
分类: 人身保险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写的《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三辑已出版,,刚从当当买到。开始阅读并做笔记。
保险卡纠纷。保险卡近年来作为保险促销品,礼品广为发售。多数卡都需要短信或上网激活,且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激活,过期无效。一些拿到卡的人不知道需要激活,或不懂激活的事情常有发生,这部分保费保险公司白白赚到。保险卡目前的几个问题主要有:1、合同成立时间问题。
短信投保:数据端发送时成立。
案例:
4月30日15时王某外出旅游购买短信自助卡,发送短信到9688激活,15时数据中心收到激活短信,系统于15时20分激活保险卡,15时30分向王某手机发送回执。因五一短信繁忙,到5月1日9时王某才收到短信,因王某手机遗忘家中,直到5月3日回家后才看到短信。此案保险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于4月30日15时20分。
电子保单:互联网直接购买或卡式保单互联网激活的,页面显示投保成功为合同成立时间。
2、合同生效时间。由于以前保险卡的缺陷,目前保险卡多限制次日次日起保,以防道德风险。
3、免责条款告知问题。在线激活如果设置阅读提示,则可认为进行告知义务。短信方式则很难举证。另如保险卡上记载参照xxx保险条款的,因未附条款,属于无效。
案例2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询问义务的关系
保险代理人反水,保险公司无奈。如何制定向代理人的追偿和约束性是保险公司的一个难题。
案例3
投保人是否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
除去代理人的问题,本案引出疾病进程的一个问题。未确诊的症状与疾病间的关系。肺癌的发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包括它的确诊过程。如果用数轴表示,1-10,10是肺癌死亡,6是肺癌确诊,3是早期症状。在6以后属于带病投保,拒赔。1,2都是正常投保。本案为3-6之间的情况,日常生活中也有人感到身体不舒服时去投保,则可能属于这个阶段。个人认为此阶段不属于带病投保,但保险人询问此类问题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由保险人决定继续观察还是加收保费乃至拒保。
案例4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其职业的认定
职业在保险中有2个作用。一是危险职业保险公司拒保,二是有的险种按照职业类别比例赔付。个人认为比例赔付也要看保险事故是否与职业有关。如5类职业的在城市一般道路出的交通事故,与其职业类别关系不大,并未增加风险。
案例5、
录音资料对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证明作用
该案涉及保险合同解除问题的。因保险合同解除权为除斥期间,保险公司证明在除斥期间内行使解除权尤为重要。首先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可单方行驶,无需对方同意。其次解除权采取意思到达主义,到达相对人即生效。但出于证据方面的考虑,一般保险公司应以书面为主。可以采取被保险人签收,邮递,公告等方式,但向法院作为证据提交不应当做送达的形式。最后,除斥期间不因法院诉讼或仲裁而中断,因此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时间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