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能否赔偿“见义勇为”?
(2011-10-31 22:53:06)
标签:
杂谈 |
分类: 交强险纠纷 |
日前,一起见义勇为反赔钱引起党中央关注,事情如下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1-10/31/nw.D110000renmrb_20111031_1-11.htm?div=-1
大约是开车见义勇为抓抢劫犯,将抢劫犯撞死了,需要赔偿,而事件中最关键也最让人啼笑皆非的是见义勇为方和疑犯家属方的协议,凌华坤(司机)与疑犯家属签署谅解书,他请求公安机关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由保险公司介入调查并给予对方赔偿,对方则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种荒唐的“协议”并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平安保险公司湛江分公司认为,该见义勇为事件比较复杂,由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还没有出来,不能认定谁是事故责任方,理赔自然就无从谈起。
关于交强险是否应该赔偿这种见义勇为,笔者认为此事故首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次,此情况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从凌华坤的行为来看,与抢劫犯车辆相撞是自己追求的,造成疑犯死亡是意外。笔者认为应算做故意制造事故,根据条例二十二条的规定,至少保险公司对死者家属需要直接赔偿,至于能否赔偿后能否向凌华坤追偿,另当别论。
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免责条款,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的,应不予赔偿。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