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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调查表的证据效力

(2010-11-11 20:54:28)
标签:

杂谈

分类: 汽车保险纠纷

在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中,随着保险公司举证意识的增强,保险公司会提交事故发生时对伤者的调查表或笔录来支持己方的主张,而对该份证据的效力,人民法院的判决并不一致。

【案例一】保险公司对伤者进行调查表,伤者自述为工作为个体货运,收入不固定,并进行签名确认。庭审中,原告另提供了一份食品公司的工资表,法院认为调查表伤者签名确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误工费按照国有运输行业计算,对原告的证据不予确认。

【案例二】保险公司对伤者调查时,对护理人员进行确认,是伤者母亲一人护理。后经临床司法鉴定,鉴定为住院期间2人护理。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调查表有效,认定住院期间1人护理。

【案例三】保险公司提供调查表,伤者代理方认为保险公司不是执法机构,无权调查,法院认为不符合证据形式,对伤者自认工作不予认可。

一、首先从证据的形式看,调查表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证据分为(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调查表明显不是二、三、六、七

是否属于书证?

本人认为不属于书证,调查表只是对伤者口述的记录,不具有第三方证明效力。

是否属于证人证言?

如果是伤者自己签名,则不属于证人证言,家属或护理人员签名,可作为证人证言。

是否属于当事人陈述?

伤者自己签名,可以作为当事人陈述,并且属于一种诉讼外自认,但并不免除一方的举证责任。

二、保险公司有无资格进行调查?

根据保险法及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或进行询问笔录,但该权利无强制性,当事人可以拒绝。

三、该证据效力如何?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该证据属于一种诉讼外自认,但该证据形式简单,存在一定缺陷,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法官应结合其他证据定案,在出现与原告证据不符情况下进行心证。

四、该证据作本证还是反证?

如案例一,对伤者提供的工作证明,该调查表是仅能作为反证否认食品公司工作,还是同时作为本证证明伤者从事货运工作。从保险公司的目的来看,只是想作为反证,并不想作为本证(无工作证明,国有农业最低)。

五、该证据的缺陷?

伤者一方在质证时的意见一般有不符合证据形式,调查不是2个人作出,伤者签名时受伤神志不清,不知道所写内容,表格一些内容是后补的,签名不一致。

这些质证意见有一定合理性,保险公司在进行调查时应该完善证据的形式。如果能制作成询问笔录的形式最好,进行双人调查,签名。鉴于伤者对笔录可能有抵触心理,填写调查表格尽量让伤者自己书写。对于伤者拒绝签名的,有条件的做好录音录像。

 

由于调查表本身的缺陷,保险公司也不能完全依赖该份证据,在获取证据线索时,应及时到工作单位、村委、居委会调查,获取书证等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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