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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临床用血互助金的赔偿

(2010-11-09 21:11:14)
标签:

杂谈

分类: 交强险纠纷

 

 【案情简介】

交通事故中一伤者由于受伤治疗,需临床输血,除支付输血费外,因家属没有无偿献血,另外支付了4200元的临床用血互助金。法院审理中,被告方提出“伤者因没有无偿献血,额外增加了治疗费用,此部分费用不应计入损失”法院认为“无偿献血并非伤者法定义务”,被告主张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

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是指不能享受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公民,临床用血时除按国家规定收取临床用血费用(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成本费)外,须按其本人临床用血费用的一定比例预先交纳临床用血互助金。用血后1年内本人或动员亲属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可申请退回相应的互助金。

目前全国各地对临床用血互助金的政策并不统一,多数地区仍在征收。

根据临床用血互助金的问题,探讨如下几个问题?

1、是否属于直接损失?

根据互助金可返还的性质,具有类似押金的作用,不能作为直接损失。

2、是否属于医疗费用?

因交强险分项限额的问题,需要区分互助金是否为医疗费用。因互助金与输血相关连,宜作为医疗费用,在1万元医疗限额内计算。

3、是否会导致双重赔偿?

如果伤者在获得被告赔偿后,又去退还互助金,是否会导致双重赔偿?某法官建议采取转让互助金权利转让http://www.jslegal.com/View.php?ID=1147,但目前在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情况下,不利于实施。而采取抄送给血站判决书,待伤者退费时告知法院的做法也较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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