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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2010-11-04 20:24:42)
标签:

杂谈

分类: 汽车保险纠纷

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事故A开车撞B的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上C受伤。交警认定A负主要责任,B次要责任,C无责。D为保险公司,承保A交强险和三者险。C要求A、B、D连带赔偿。对于B,实践中常常有无赔偿能力、死亡、逃逸等情形。C是否可以要求A、D承担B应负的份额?

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以AB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D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后,商业险内按责任分摊,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认为此举不妥,加重了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根据《侵权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AB之间属于按份之债,并不属于连带责任。而D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A依法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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