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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振华之后,还有谁引咎辞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松花江水环境污染事件发出通报,通报指出,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家环保总局作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为此,解振华同志向党中央、国务院申请辞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职务,这一请求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松花江水环境污染事件发出通报,通报指出,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家环保总局作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为此,解振华同志向党中央、国务院申请辞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职务,这一请求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必须承认,在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初期,无论是事发地吉林、黑龙江等省,还是直接职能部门国家环保总局,都未能及时公布污染的具体情况与进展,客观上造成了治污防污工作的滞后,使包括哈尔滨在内的松花江沿岸城市出现恐慌局面,严重影响到当地人民的生活。
就某种意义而言,解振华的请辞,如同其他一些重大事故导致主管官员请辞一样,应被视为中央对主管部门官员一次行政上的处罚行为,只不过,解振华的主动请辞,让我们看到了官员们在享受着特殊位置带来的权力感之外,还应背负着与之相应的巨大政治风险。
也正因为如此,我们以为,在国内以至国际上都造成不小影响的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逐渐平息之后,仅仅出现解振华这样一位官员勇于担责的局面,不应是最终的处理结果———解振华固然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但其他官员们也负有相当重大的责任,所以不能也不应由解振华一个人来承担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全部责任。
进一步说,解振华的请辞,应该是对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问责的一个开端,而并非结束。还应有更多的官员,像解振华一样勇敢地站出来,以请辞的方式,作为自己对所负责任的一种官方解释,而不是赖在官位上,消极地等待中央的处理意见下发,然后才不得已做出自己的解释。
须知,任何一位官员,无论其官职有多大,官位有多高,其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当其能胜任这一职位时,自然不必半途而退;而当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后,出现了领导不力指挥不力的情况时,就必须承担起所应承担的责任。我以为,这并非是对官员道德上的苛求,而是体现了官员是否能够正确对待人民赋予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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