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又是“借用人员”惹祸
【2005年11月24日5时39分】【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据《新京报》11月23日报道,11月22日凌晨,一辆警用微型面包车在山西太原市平阳路,将一名正在某工地门口打扫卫生的民工撞倒,之后又把被撞民工拖出近三公里。经过警方调查发现,肇事逃逸人员为当地派出所借用人员。
看到惹祸的又是“借用人员”,我不禁笑了。因为依照近几年的习惯经验,警方出事的,大多为“借用人员”(又称临时人员)。
在网络搜索一下“派出所临时人员”,不难看到如下新闻标题:“山西四名公安联防员奸淫‘小姐’被判刑”(新闻中这四名联防员为派出所临时人员)、“广平县恶性轮奸案有下文”(文中主角是派出所临时人员)……“借用人员”也好,“临时人员”也好,名称虽然有别,但其指向都是一致的,即派出所临时聘用的人员。
当其代表着派出所进行工作时,代表的自然是派出所的整体形象,因此,当其犯案时,所损害的自然也是公安干警的整体形象。
以山西省此次曝出的借用人员肇事逃逸案为例,虽然在其身份界定上,加上了“借用”二字,但我们能说他们不是公安队伍中的一员吗?当然,如果严格地界定,借用人员与正式人员是有着明确的分别的,但当其协助公安执法办案时,谁会说“我只是位借用人员”呢?诚然,必须分清的是,少部分“借用人员”违法乱纪,并不能代表公安系统内“借用人员”的整体形象,更不能因此归罪于公安干警这一整体。但是,这一小部分害群之马给公安干警抹了黑,却也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
“借用人员”频频惹祸出事,正式的公安干警自然也会因此受到形象上的牵连,即使是用“借用人员”一词来表明其与正式公安之间的区分,又有何益呢?强调肇事者的“借用”身份,恐怕也不会挽回警方多少面子。
在警力严重不足的背景下,“借用人员”这一特殊现象至少暂时还不会消亡,那么,警方是否该认真的对“借用人员”进行一次过滤呢?对于那些素质不高、缺乏自我约束能力的“借用人员”,警方必须彻底与其断绝关系。要知道,即使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这些低素质“借用人员”的存在,对于警方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整顿社会风纪,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http://www.newgx.com.cn/staticpages/20051124/newgx4384e18e-495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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